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议事程序,实现政府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区及镇党委的决定决策的贯彻落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政府在市、郊区和镇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镇政府议事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第二章 议事形式
第三条 镇长办公会:由镇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镇长、副镇长和参与分管政府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召开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镇长可根据研究的内容指定列席人员。对研究的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条 镇政府常务会议:由镇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镇长、副镇长、参与分管政府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及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镇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市、郊区、镇党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解决镇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专项问题和专项事务;
3.研究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
第六条 镇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落实市、郊区、镇党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决定镇政府工作中“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
3.研究制定镇政府工作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计划;
4.研究提出镇、村经济发展思路、具体措施、1000元以上支出分配及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5.听取各专项工作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6.研究确定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研究提出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
7.讨论研究镇政府上报下发的重要报告和文件;提请由党委会研究确定的行政工作事项;提出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政府各部门的人事任免、奖惩、调配的建议;
8.研究讨论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会前准备。召开会议之前,主持人听取出席对象提出的议事建议,确定会议的议题。办公室将会议时间、议题提前通知到人。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分管班子成员在会前就有关议题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作好充分准备。对要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易产生分歧意见的事项,主要领导应与其他成员协商沟通,把关初提议事方案。
第八条 讨论和表决。议事会议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不搞临时动议。分管班子成员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其他成员要围绕议题发表意见,提出见解。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予重视,并吸收其合理部分。会议主持人要鼓励和支持参会对象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营造热烈有序的会议氛围。在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提出综合意见,进行表决。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争议,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交下次会议决议,或报上级组织裁决。
第九条 议事记录。镇长办公会、镇政府常务会议由政府文书负责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出缺席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每个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重大问题记录时要尽可能记原话),表决的方式、结果等内容。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形成纪要或下发文件。议事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会办纪要的原稿由参加会办人员阅签后存档。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条 议事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求同存异。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与会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议事会会议讨论议题、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它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如有泄密和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直至党纪、政纪、法纪处分。
第十三条 重大问题未经集体议事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应予以诫勉谈话,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议事会议作出的决议。个人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或变相地进行抵制,不得在公开场合散布、发泄个人的不满情绪,不得有与决议相违背的行动。
第十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分管领导要保证集体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责任到人,任务到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的成员要及时掌握集体决议的实施情况,及时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组织,并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对执行不严、贯彻不力、进展不快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中心工作决策措施、较长时间段的实施意见等,由于客观条件、外部环境、国家政策法规等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执行和实施的,或者由于决策时各种影响因素考虑不全而产生某些偏差的,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讨论,充分论证,予以纠正,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