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动态调整纪实
保障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市立足城市大、农村小,城乡融合基础良好的市情实际,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率先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低保参照城市标准,实行全额、差额发放,取消农村一、二、三、四类执行标准,广大农村困难群体与城市一道实现同城同待遇。目前,集中供养和社会散居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分别为1610元/人/月和1580元/人/月,保障标准位列全省第一。城乡低保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7114元和21299元测算,均在省级指导量化比例区间范围内,提前4年完成全省稳妥消化历史差距的目标要求。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标准815元/人/月,特困供养标准1060元/人/月,保障标准位列全省第二。今年,市政府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工作列为2025年为民实事项目,将标准由110元/月/人提升至150元/月/人,增幅达36%,补贴标准位列全省第一。
2025年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机制。按照“规范测算初始标准、科学评估调整条件、及时动态调整实施”的基本途径,有序推进全省实行统一的低保标准测算确定方法和完善灵敏有度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嘉峪关市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结合统计部门提供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数据,对2025年低保标准调整条件进行了综合测算与评估。经分析,当前嘉峪关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总体平稳,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未触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条件。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与社会救助稳定性,2025年嘉峪关市暂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执行现行标准。后续将持续监测相关经济民生指标变化,严格按照省级统一测算方法和动态调整机制要求,适时启动标准调整程序,让救助政策暖心落地,精准守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