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9-22 14: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行为,保障正常公务出行用车需求,有效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甘肃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是指在本单位保留公务用车及市级公务用车平台均无法保障的情况下,通过租用社会车辆保障正常公务用车需求的临时性、应急性补充方式。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应当遵循保障公务、严控标准、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保障公务出行期间的租用车辆视同公务用车,驾乘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框架协议公开征集一定数量的社会辅助用车服务企业,确定公务出行常用车型租车服务框架协议供应商目录根据其服务质量定期动态更新。租用社会车辆服务费用标准按照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在招标时协商确定,并根据嘉峪关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和租包车市场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市级党政机关应当选择租车服务定点供应商租用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租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货运车辆及其他车型的,由用车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租车服务供应商及费用标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且本单位保留公务用车及市级公务用车平台均无法有效保障的,经批准可以适当租用社会车辆。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主办、承办、协办的重大会议活动、集体公务活动;

(二)处理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突发事件;

)经批准的公务接待和其他重要保障活动;

)多部门(单位)联合开展的调研、督查等集体公务活动,确需多台车辆集中保障;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租用社会车辆保障的。

第七条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所需经费由用车单位公用经费自行解决,原则上不得另行申请财政资金。

第八条  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的车型标准,要严格参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租用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应当为新车购置时(下同)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新能源轿车应当价格在18万元以内。确因情况特殊,可以租用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越野车或者价格在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4人及以下开展的公务活动,可租用轿车;59人的,可租用商务车;1019人的,可租用中巴车;20人以上的,可以租用大巴车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租用越野车,在满足出行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租用新能源汽车和国产自主品牌车型。不得租用进口车、豪华车、超标车及个人名下车辆。

第九条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要严格预算、严格标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先审批后租用、谁审批谁负责、一事一批一租的原则从严控制,单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日(含)。租车5日及以下的,由各市级党政机关审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租车情况,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确因工作需要租车超过5日的,经本单位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填写公务出行租车审批表,提前3日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审批(审核)材料包含:本单位及市级公务用车平台均无法有效保障公务出行的书面意见、租车单位、租车事由、公务活动规模、目的地、拟租车时间、乘坐人数和人员姓名、租车服务企业名称、车辆类型、租用数量、租车费用标准、会议纪要或记录、领导审批意见等。

多个单位联合开展调研、督查等工作需租车的,由牵头单位统筹办理租车审批、备案事宜。

第十条  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的车辆到位后,应当及时查验车辆和提供服务驾驶员的相关证照及保险单位,必要时留存复印件,确保车辆及驾驶员符合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保证公务出行安全。

第十一条  市级党政机关应当减少租用社会车辆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确需派车的,当优先使用本部门应急保障用车,保留公务用车超负荷时申请级公务用车平台予以保障,尽量压减租车频次和数量。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工作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或租车,不得报销费用。

第十二条  市级党政机关不得通过长期租用或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本部门公务用车编制。不得将租车日常化、普遍化、常态化。不得以租用名义变相借用、占用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通过加油发票等其他票据报销租车费用。不得签订虚假租车协议套取费用。

第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的日常监管,发现下列违规违纪情形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一)单位保留车辆可以满足公务出行需求,仍租用社会车辆的;

(二)公务出行未经审批租用社会车辆或者先租用后报批的;

(三)超标准租用社会车辆的;

(四)租用社会车辆变相为领导干部固定使用或者私用的;

(五)租用社会车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