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发布日期:2024-11-21 11: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公积金中心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般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

较重

责令单位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三个月仍然不办理的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单位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六个月仍然不办理的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般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责令限期缴存

较重

责令限期缴存,单位逾期六个月(含)以上仍然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严重

责令限期缴存,单位逾期一年(含)以上仍然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