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6 00:00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有关内容,现将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调整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住房并享有共同产权的职工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二、放宽缴存期限。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 6 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三、适度提高贷款额度。原定的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 35 万元不变,双职工缴存家庭贷款额度调整到最高 4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年,且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 5 年。

四、享有共同产权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成员购买住房(仅限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及子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增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产抵押担保方式。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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