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结制。
二、本办结制适用于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四、机关公文办理应规定办结时限。需要办理的收文,中心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对于紧急公文,承办科室应当按照发文机关要求或领导批办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原承办科室应在两天内退回中心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科室应当在时限前向中心办公室说明原因;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未要求办理时限的,一般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文或印制和寄发。
五、对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各科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因故未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六、各科室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理完毕;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节复杂、涉及范围宽,不能按时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
七、对群众提出的公积金业务政策咨询,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对群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事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按照政务服务承诺规定的时限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原因。
九、对于交办人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尽快办理的,应尽力在其请求的时限内办理。实际工作中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办结时限完成的,应报中心领导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同时应将延长办理时限的原因、情况说明等及时反馈交办人。
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结制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戒勉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