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18-11-09 15: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公积金中心

 

为增强全体职工的责任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形成忠于职守、高度负责的工作机制,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规定,制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审核要件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的;

(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四)由于直接责任而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由于失职给单位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的;

(六)各类数据、档案资料出现失密、遗失损毁及无法查询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二、责任的划分

(一)由于承办人不按规定审查核实,导致审核人和批准人造成过错的,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审核人负相应的责任,批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2.由于承办人内外勾结,故意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明,导致审核人和批准人造成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3.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审核人为主要责任人,批准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

(四)4.由于批准人的过错,批准人为责任人;

(五)5.由于直接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都有过错的,三者均为责任人,应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

(六)6.应当经过审批而未审批直接做出具体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七)7.由于承办人的工作失误,造成影响工作、经济损失、群众影响较大的,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8.集体讨论做出个体行为有过错的,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主张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

三、责任追究

(一)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理:

1.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汇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3.事件发生后拒不承认或推卸责任的;

4.工作失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5.情节恶劣,损失和影响重大的;

(二)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1.因过失造成过错,且情节轻微,损失和影响较小的;

2.造成过错后,主动汇报并积极配合纠正,挽回影响和

损失的;

(三)处理形式:

1.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停职检查;

3.扣罚奖金,罚款,赔偿损失;

4.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

四、责任追究程序

(一)由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复查;

(二)确定调查并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员;

(三)收集资料,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

(四)查明原因、情节、后果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决定或批准;

(六)将认定结论和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责任人;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