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操作,做到程序合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本规程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责令限期整改、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一、执法机构
(一)执法主体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法规、政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 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单位) 进行查处。
(二)工作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下设的稽核科室(以下简称案件承办部门) 依据市公积金中心授权,以市公积金中心名义负责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范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案件移送、督办、 考评;
(3)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 取证、协调、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案卷整理等;
(4)根据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处理决定,督促单位限期整 改,制作《限期办理通知书》、《限期缴存通知书》 ;
(5)审查相关单位上报的行政执法案件,制作《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6)组织市住房公积金案件审查小组会议,撰写《案件会审记录》、《会议纪要》等;
(7)负责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处 罚听证、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应诉工作;
(8)负责送达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等 法律文书;
(9)负责对执行完毕的案件制作《案件结案报告》,整理、 立卷、归档、保管;
(10)市公积金中心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执法依据
(一)主体依据
1.行政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
3.地方规定:《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二)实体依据
1.行政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部门规章:⑴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⑵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⑶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
3.地方规定:《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三)程序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部门规章: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3.地方规章:市政府《嘉峪关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四)执法原则
1.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对于单位违法性质、认定事实、处理依据,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
2.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根据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3.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时对于违法性质、情节相同或相类 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三、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是指市公积金中心依法从事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具有胜任工作的 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2.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3.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严格程序执法,按照规定的权 限、范围进行行政执法。
四、案件立案
(一)受理。案件承办部门依据职责或职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中心通知等途径发现单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当指定受理人员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
(二)核查。案件承办部门对于受理的案件,应当确定执法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单位及其职工是否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应建应缴范围。执法人员核查过程中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
(三)催告。单位属于应建应缴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催建催缴工作程序进行政策宣传,督促单位按期改正、协调单位即时纠正。
(四)立案。单位经催告、协调拒不改正,能建不建、应缴不缴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依据案件材料,制作《案件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市公积金中心分管主任审批。立案时间以签批时间为准。
《案件立案审批表》填写规则:
1.单位、投诉职工信息必须属实、准确、完整;
2.单位违法行为的案由;
3.违法事实及证据材料应注明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数额以及证据;
4.立案理由应签署“该违法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第××条的规定;
5.承办人意见应签署“经初步核查,情况基本属实,建议立案”;
6、承办部门意见应签署“本案自×年×月×日起立案,由 ×××承办”。
(五)案由。执法人员应当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和相关政策规定,按下列类型确定单位违法行为:
1.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
4.少缴住房公积金。
五、调查取证
(一)指派调查。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部门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与单位或投诉职工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在 30 日内完成。
(二)调查告知。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主动向单位或有关人员出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执法证件,告知要调查的范围、事项,并要求单位或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他人接受调查时,执法人员可视案情要求其签署《委托代理书》、《委托代理书》由执法人员存档。
(三)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商请人事和劳动保障、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或要求职工、单位提供下列证据:
1.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1)证明单位设立时间的文件;(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3) 经投诉职工签字认可的投诉受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4)单位养老、医疗保险名册及缴纳情况;(5)单位纳税情况;(6)催告记录存根;(7)其他有关材料。
2.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1)证明单位设立时间的文件;(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3)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手册、工资单;(4)单位养老、医疗保险名册及缴纳情况; (5) 经投诉职工签字认可的投诉受理记录、 调查询问笔录;(6)催告记录存根;(7)其他有关材料。
3.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1)单位最后缴存住房公积金月份的缴存记录;(2)单位自逾期之月起的财务年(季、月)报、劳动工资情况年(季、月)报;(3)单位养老、医疗保险名册及缴纳情况;(4)单位纳税情况;(5)经投诉职工签字认可的投诉受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6)催告记录存根;(7)其他有关材料。
4、少缴住房公积金:(1)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之月起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2)单位自少缴之月起的财务年(季、月)报、劳动工资情况年(季、月)报;(3)单位养老、医疗保险名册及缴纳情况;(4)单位纳税情况;(5) 经投诉职工签字认可的投诉受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6)投诉职工工资单;(7)催告记录存根;(8)其他有关材料。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 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件作为书证。 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印,但复印件应当标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字或盖章。
(四)调查询问
1、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单位有关人员或投诉职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告知单位有关人员或投诉职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笔录》 应载明以下内容:
(1)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和出示证件告知;
(2)询问的起止时间、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的姓名;
(3)单位以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4)违法事实和情节的询问内容;
(5)具有陈述、申辩权利的告知。
2、询问事实情节。执法人员应就单位违法行为和情节的不 同情况,拟定调查询问提纲,调查询问单位有关人员或投诉职工:
(1)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是否知悉应当按照《条例》和政策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单位何时设立、职工人数; 单位不建住房公积金有何具体原因;单位准备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准备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拟按何种标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可否按中心的要求和建议办理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
(2)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是否知悉应当按照《条例》和政策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 续;投诉职工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间、证明),双方是否认可;投诉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情况证明,双方是否认可;单 位能否按照政策规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对投诉职工反映 的具体问题是否愿意制订相应计划;单位可否按中心的要求和建 议办理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
(3)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知悉应当按照《条 例》 和政策规定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从何时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单位当前经济效益情况如何;单位是否存在欠缴税收、养老、医保金情况;单位是否经过职代会讨论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对投诉职工反映的问题如何解决; 单位是否愿意制订相应的补缴计划; 单位可否按 中心的要求和建议办理相关事宜。
(4)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知悉应当按照《条例》 和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当前住房公积金具体 缴存比例;单位是否按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具体原因;投诉职工在职期间的劳动合同(时间、证明),双方是否认可;投诉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情况证明,双方是否认可; 单位可否按投诉职工提供的缴存基数进行补缴;单位能否按照政 策规定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能否按照中心核定的补缴时 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补缴,是否存在异议或疑问;投诉 职工对中心核定的补缴时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补缴金额是 否存在异议或疑问。
3、询问笔录核对。调查询问后,《调查询问笔录》空行处应划斜线封口,《调查询问笔录》应由被询问人当场审核,如有错误、遗漏的,由被询问人在更正补充处签字或按手印。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和有关人员应逐页签字或盖章。 被询问人和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4、调查询问录音。对不能提供书面材料的证人证言可以录 音。询问使用录音方式的,应事先告知被询问人,执法人员在 《调 查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5、缴存登记核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办理职 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后,应当制 作《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核查表》,由单位有关人员、投诉职工确认执法人员核定的缴存起始时间、缴存人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缴存金额。单位有关人员、投诉职工存在异议或疑问,执法人员应要求单位有关人员、投诉职工提供证据。单位有关人员、投诉职工无异议或疑问的,执法人员应要求单位签章、投诉职工签字。
(1)单位缴存登记信息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的单位 名称、机构类型、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 职工人数、成立时间为依据。
(2)职工人数核定,可通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养老 保险、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财务状况或经济效益情况核定,行政 事业单位通过财政部门核查财政拨付资金到位情况,企业及其他 组织通过税务部门核查纳税情况。
6、补缴金额核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执法人 员在调查询问后,应当制作《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核查表》,由单位有关人员、投诉职工确认执法人员核定的补缴时间、缴存基 数、缴存比例、补缴金额。单位有关人员、投诉职工存在异议或 疑问,执法人员应要求单位有关人员、投诉职工提供证据。单位 有关人员、 投诉职工无异议或疑问的, 执法人员应要求单位签章、投诉职工签字。
(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自《条例》 发布之月起补缴住房公积金;《条例》发布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住房公积金。
(2) 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3)单位拒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提供证据不足职工对其 持有异议的,可依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
(五)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收集的证据、询问的事实情节,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理依据提出处理建议,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主要内容:单位基本情况、案件性质、违法事实、争议要点、处理依据、处理建议。
六、案件审查
(一)案件核查。执法人员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连同案件材料交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核查。核查主要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是否准确;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4.缴存人数或缴存金额、补缴金额是否存在异议或疑问;
5.执法人员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7.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二)案件审批。 案件材料、调查终结报告核查后,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市公积金中心主任审批。案情复杂或拟罚款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的,应提请市住房公积金案件审查小组讨论。市公积金中心分管领导或市住房公积金案件审查小组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处理意见:
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正;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继续调查 补正;
4.对程序违规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七、限期改正
(一)限期改正。 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依据《案件处理审批表》的审批结果,签发《限期办理通知书》或《限期缴存通知书》,要求单位在收到通知书 15 日内予以整改。《限期办理通知书》或《限期缴存通 知书》由执法人员按规定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
(二)文书适用。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适用《限期办理通知书》和《限期办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单位、一份留存归档。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限期缴存通知书》。《限期缴存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单位、一份留存归档。
(三)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对限期改正的单位要求陈述、 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单位及有关人员(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对单位及有关人员(委托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应当做好记录,并由单位及有关人员签章或签字认可。单位也可将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书面形式递交市公积金中心。执法人员对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能够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八、处理告知
(一)行政处理告知。单位在限期内未补缴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进一步核查单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报市公积金中心分管领导审查后,向单位签发《责令限期缴存告知书》、《责令限期缴存金额表》,告知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责令限期缴存告知书》、《责令限期缴存金额表》由执法人员按规定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告知。单位在限期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确应受到罚款处罚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依据《嘉峪关市行政程序规定》,视不同情况和情节提出进一步意见,报市公积金中心分管领导审查后,向单位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执法人员按规定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
九、处罚听证
(一)听证请求。单位受到罚款处罚要求听证的,执法人员应要求单位在《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或告知单位在 3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单位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执 法人员记入笔录。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单位申请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执法人员记入笔录,由单位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二)听证送达。 单位提出听证要求,案件承办部门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报市公积金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并及时组织听证。决定听证的,市公积金中心分管领导应当在收到单位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 日前,向单位、案件承办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案件承办部门应在举行听证的 3 日前,以市公积金中心名义,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三)听证延期。单位有正当理由要求听证延期的,可以延期一次;单位不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执法人员应记录在案。
(四)不予听证。单位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 ,并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由执法人员送达单位。
(五)听证人员。
1、听证主持人。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由市公积金中心分管领导指定非本案案件承办人主持。必要时可聘请市政府法制办专职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听证主持人应当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五年以上、 熟悉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程序、经过培训并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书、公道正派。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 据进行询问;
(3)接收相关证据;
(4)维护听证纪律和听证秩序,保证听证的顺利进行;
(5)决定听证的中止或终止;
(6)其它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权。
2、听证参与人。听证参与人包括案件承办人、受到行政处 罚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委托代 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为放弃听证或放 弃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六)听证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1.参与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2.本案投诉职工的近亲属或与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3.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人员。
(七)听证举行。
1.举行准备。听证开始前,记录人应当查明听证参与人是 否到场,核对听证参与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 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2、听证顺序。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参与人的 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参与人是否申请回避。有正当理由提出回 避申请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市公积金中心分 管主任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3)案件承办人提出单位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 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依据进行询问;
(6)相互辩论和质证;
(7)案件承办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 陈述;
(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八)听证笔录
1.笔录内容。听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听证事由;
(2)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的 姓名;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4)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案件承办人提出单位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 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情况;
(7)听证主持人询问情况;
(8)相互辩论和质证情况;
(9)案件承办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 述。
2、笔录核对。《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应当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等参与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字;如记录有误或遗漏的, 应由听证参与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字或按指印。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与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记录员应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 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字。
(九)听证意见。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连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市公积金中心主任,市公积金中心主任根据《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听证事由;
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3.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听证简单经过;
5.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6.案件的事实;
7.处理意见及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十)中止听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待原因消除后恢复听证: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因不可抗 力的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2.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3.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鉴定的;
4.其他确需中止听证的。
(十一)终止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2.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人放弃听证或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为 的;
3.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听证范围的;
4.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十二)听证备案。 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 案件承办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 15 日内,填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处理决定
(一)行政处理决定。单位不要求陈述、申辩的或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不成立,不予改变行政处理意见的,经市住房公积金案件审查小组复核后,由市公积金中心主任自复核之日起 5 日内签发《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由执法人员按规定送达单位。制作《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单位、一份留执行用、一份留档。
(二)行政处罚决定。
1、单位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或陈述、申辩、听证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不予改变行政处罚意见的,经 市住房公积金案件审查小组复核后,由市公积金中心主任自 复核之日起 5 日内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按规定送达单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单位、一份留执行用、一份留档。《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告知单位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2.单位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 并就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做出具体、可行的计划,由执法人员制作《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市公积金中心主任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
十一、文书送达
(一)送达期间。送达期间以日、月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到期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二)送达签收。 1.直接送达。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文书由执法人员直接送达单位,由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字、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公证送达。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文书单位拒收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请求当地公证机构对送达行为公证。执法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公证人签字或盖章,将文书留存受送达人所在部门。 3.邮寄送达。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文书直接送达或公证送达有困难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采用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的,需取得受送达人签收联复印件。4.公告送达。采取上述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文书,案件承办部门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十二、处理执行
(一)执行申请。单位在接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不履行的, 由执法人员提出申请意见,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 报市公积金中心主任批准,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包括单位自缴纳罚款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
(二)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申请书;2.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3.市公积金中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4、证据材料(投诉信函、投诉记录、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限期办理通知书、限期缴存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案件处理审批表、送达回证等)。
十三、案件结案。
(一)结案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结案:
1.案件事实不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处罚 的;
3.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处罚的;
4.在限期内及时整改,履行《限期办理通知书》《限期缴存通知书》规定的义务的;
5.当事人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6.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的;
7.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况。
(二)结案报告。案件执行完毕的,执法人员应制作《案件结案报告》,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公积金中心分管主任审批结案。
十四、立卷归档
(一)归档标准
1.行政执法案件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2.卷内文书书写部分应使用黑色钢笔填写,字迹清晰;
3.卷内文书一律用 A4 纸,版心左边空 30 毫米,在 15 毫米 处留装订线;右边空 15 毫米,上边空 30 毫米,下边空 20 毫米;
4.文书过小的应补衬纸粘贴,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5.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号, 正页在右下角、 反页在左下角。
(二)归档文书。行政执法各类文书应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排列有序。文书装订按下列顺序排列: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立案材料:投诉信函、投诉记录、《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立案审批表》;
4.案件调查处理材料: 《调查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会审记录》、《案件处理审批表》等;
5.限期改正材料:《限期办理通知书》、《限期缴存通知书》、 《责令限期缴存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 笔录》、《送达回证》等;
6.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送达回证》等;
7.处理决定材料:《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8.处理决定执行材料;
9.行政复议材料;
10.人民法院判决或执行材料;
11.结案报告:《案件结案报告》等;
12.其它有关材料。
(三)档案移交。执法人员应将结案案卷移交归集执法部门按年统一管理,保管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