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3-19 19:5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控,全力纠治城市交通乱象,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决定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日起至2026930日。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

城区主次干道、严管路段、校园周边、医院商超周边和火车站、高铁南站、背街小巷、集贸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

 二)重点违法

1.机动车乱停乱放违法行为。严查机动车占用盲道停放、逆向停放、不按泊位停放、在公交站台30米内和交叉路50米内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停放、占用绿地停放及占道经营等行为;

2.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查酒驾醉驾、“飙车炸街” 无牌无证、不礼让行人、不按信号灯通行、逆向行驶、压线变道、违法超车、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 以及大型货运车辆闯禁行等违法行为;

3.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查电动自行车驾驶、乘坐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载人、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未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等违法行为和共享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仍通电行驶、占用盲道无序投放等行为

     4.行人违法行为。严查违反交通信号、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倚坐隔离设施、未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等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不间断、不定时方式进行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不接受或配合执法,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及驾驶员、公职人员、党员严重违法行为,在处罚的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抄送;对学生交通违法行为,在查处的同时向所在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抄送。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摒弃不文明交通陋习,安全文明出行,共创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同时,对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交管指挥中心(电话:0937-5968301)反映,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置。

特此通告。

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3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