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1 17: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信领办发〔2022〕5号

 

 

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嘉峪关市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2713

 

嘉峪关市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和《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根据《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111号)和《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信用办发〔2021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坚持严格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范围、确保过惩相当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约束制度,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创新监管理念、健全监管制度、改善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在推行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等为主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支持市场主体开展主动型、自律型信用承诺。各有关部门加快梳理适用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建立本行业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模板,通过部门网站和信用中国(甘肃嘉峪关)网站设置信用承诺专栏,推动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在办理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时,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实行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签署的信用承诺书要全量推送至信用中国(甘肃嘉峪关)网站依法依规进行公开公示。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或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管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详见附件1

(二)广泛开展市场主体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类政务服务窗口、社区文化平台,通过在线教学、多媒体宣传等方式,组织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实施行业准入管理的部门,要在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核准、备案等业务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守法诚信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结合入职在职升职培训,积极开展针对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冲裁员、教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岗位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与诚信教育。

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详见附件2,以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均参照附件2

(三)积极推行信用报告普遍应用。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质审核、公共服务、公务员录用及调任、表彰评优、科研管理等事项中,开展信用信息查询,普遍应用信用报告。我市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要应用国家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降低市场交易信用风险。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人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事项中,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量归集至嘉峪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标识,形成信用档案,重点对失信记录要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并通过信用中国(甘肃嘉峪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积极推进信用信息自愿申报。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甘肃嘉峪关)网站自愿注册资质证照、生产经营、合同履约、表彰奖励、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公开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申报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准确的申报信息可作为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的参考依据。

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规范开展应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及时将国家、省上发布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围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交通运输、金融监管、税务、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托幼、知识产权、科研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家政等行业领域开展信用评价,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快出台评价办法,建立评价机制,开展评价试点,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嘉峪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行业有关部门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统筹使用,充分与上级管理部门对接,建立本行业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及措施,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数据要在数据产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及时推送至嘉峪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进行约谈,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医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林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金融办、嘉峪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积极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各行政机关在办理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中,对没有失信记录的守信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便利。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支持力度,推进信易贷、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游等信易+”场景应用。各行业部门要积极组织行业内企业入驻甘肃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甘肃信易贷平台),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信用融资服务平台的对接联系和业务协作,优化信贷服务,有效提升甘肃信易贷平台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功能和水平。

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认定的失信信息归集至嘉峪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严格履行失信主体认定程序。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行认定。在认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规范限定严重失信主体范围及认定标准。行政机关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按照国家规定,将严重失信名单的范围限定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或者由国家相关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仅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按照省、市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严格落实违法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对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归集至嘉峪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通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告知实施惩戒的依据、理由和救济途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对失信主体可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闲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也可对失信主体开展约谈。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执行,防止小过重惩,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严格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制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文化旅游、税务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监管和惩戒力度。对通过行贿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制或进入措施,限制相关任职资格或高消费,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金融办、市邮政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定期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大力推进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虚假信息和造谣传谣、涉金融领域失信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和拖欠工资、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保险、非法集资、养老、考试作弊、逃骗税和假发票等领域严重失信和重点领域失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定期通报治理成效。切实提高失信被执行案件执结率,将重大失信事件比例和全市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市场主体在全市市场主体中的比例严格控制在1%以内,压减至全省平均水平线以下。

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政府金融办、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人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嘉峪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进行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并形成约谈记录,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嘉峪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市场主体,失信认定部门按相关程序依法依规进行信用修复。

责任部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修复机制及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办法(试行)》明确的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及时受理失信主体提出的修复申请,对符合修复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严格落实信用修复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推动信用修复结果互认,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企业可以向原处罚机关申请修复,处罚机关需出具调整后《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明确相关处罚的违法、失信程度并出具修复决定。相关修复指南、流程指引及修复表,可通过信用中国(甘肃嘉峪关)网站下载。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修复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

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支撑保障

(十八)规范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和程序。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明确的范围,依法依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可共享数据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采集并及时、准确、全面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数字政府建设,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一口采集、充分共享。各有关部门公开公共信用信息,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按照依法依规、应归尽归、应示尽示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归集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推送至嘉峪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探索形成信用档案,特别是对失信记录要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要协调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服务机构,将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行业自律管理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并依法记录和获取的水、电、暖等特定信用信息,依法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国家电网嘉峪关分公司、嘉恒公司、自来水公司、城域热力有限公司、昆仑燃气公司等企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强化行政管理信息归集。对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以下简称双公示)要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据双公示数据标准,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甘肃省执法信息采集系统录入上报。对报送数据不合规、无法录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相关单位在收到反馈通知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重新修改报送。双公示信息报送合规率要达到100%以上,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发生。按照省上统一标准和要求,做好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5类行政管理信息的归集报送。信用中国(甘肃嘉峪关)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归集的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并与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公开的内容、期限保持一致。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双公示信息归集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详见附件3

(二十一)提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准确率将影响我市城市信用综合指数及城市信用状况考核,要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唯一性,切实提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准确率,重错码纠正率要达到100%。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要对其提供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甘肃嘉峪关)网站等政府类平台的安全防护能力,加固信用信息交换通道安全,健全全方位的安全防护体系。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防止信息泄露,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人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嘉峪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三)强化市场主体和个人权益保护。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正的决定。经核实已依法撤销或要被确认无效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异议数据。信用主体修复完成后,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在信用信息平台和网站上删除该失信信息,并从失信名单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及时移出。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嘉峪关中心支行、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同附件3

(二十四)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责任单位:各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同附件3

(二十五)持续优化信用平台。根据国家和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按照甘肃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系列标准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持续完善市信用平台和网站功能,针对模块优化、数据治理等制定整改方案,不断提升信用平台和网站在开展信用监管、联合奖惩、惠民便企、政务诚信监测等方面的服务能力,确保市信用平台及网站功能完整、性能周全,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效支撑。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六、加强信用监管保障措施

(二十六)强化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配套制度。把信用监管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根据各自行业特点,抓紧研究制定信用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可操作、能落实。

(二十七)推广典型经验。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此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并及时报送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监管过程中的优秀典型案例,推送至嘉峪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十八)加快制度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上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出台各行业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快制定出台统一的政务服务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修复等实施办法,细化信用监管操作细则。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信用监管工作要求,出台各行业信用监管实施方案,编制信用监管事项清单。

(二十九)完善定期调度机制。建立信用工作月调度、季报告、年评估机制,依据省、市信用平台月度、季度统计结果,每月对各有关部门开展双公示、特定信用信息归集、信用承诺、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组织入驻甘肃信易贷平台、失信专项治理、信用信息宣传等工作情况,于次月上旬进行调度,每季度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强化工作监督问效。

(三十)重视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和公益广告等平台载体,加强诚信案例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经营者顺应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要求,倡导诚实守信,营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对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特别是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落实新型监管措施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开展信用承诺责任部门名单

2.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3.“双公示信息归集责任部门名单

 

 

 

 

 

 

 

 

附件1

 

开展信用承诺责任部门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管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医保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体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委网信办、市民宗委、市工商联、人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嘉峪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

 

 

 

 

 

 

 

 

 

 

附件2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文明办、钢城街道办事处、雄关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医保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市容环卫总站、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人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嘉峪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

 

 

 

 

 

 

 

附件3

 

“双公示”信息归集责任部门名单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房产服务中心、市交通局、市消防支队、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烟草专卖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人防办、市林草局、市文旅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残联、市地震局、市工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市容环卫总站、市审计局、人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委编办、市民宗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7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