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处罚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市发改委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除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减轻罚款幅度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轻微 (1)倾销行为持续时间短暂;地域范围小的;未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失的;受他人胁迫且违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主动改正的。 免予处罚。
一般 (2)倾销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地域范围较小;给竞争对手造成一定损失的;能够积极配合检查;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态度积极;主动挽回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倾销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地域范围较大;给竞争对手造成较大损失的;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不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严重 (4)倾销行为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大;给竞争对手造成重大损失的;屡查屡犯的;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违法有关资产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2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市发改委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除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减轻罚款幅度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轻微 (1)受他人胁迫且违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的且主动改正的。 免予处罚。
一般 (2)能提供证据,积极配合检查;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态度积极;消除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责令改正后不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严重 (4)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产的;屡查屡犯的;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3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市发改委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除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减轻罚款幅度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轻微 (1)主动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予处罚。
一般 (2)胁从串通的;能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证据的;主动挽回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3)在串通行为中起骨干作用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不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严重 (4)带头组织串通的;屡查屡犯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违法有关资产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4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市发改委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除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减轻罚款幅度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轻微 (1)主动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予处罚。
一般 (2)胁从串通的;能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证据的;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态度积极的;主动挽回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3)在串通行为中起骨干作用的;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不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严重 (4)带头组织串通的;屡查屡犯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违法有关资产的;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5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市发改委 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除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减轻罚款幅度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轻微 (1)主动举报的;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予处罚。
一般 (2)能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证据的;主动挽回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 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不配合检查并不提供证据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不积极改正的。 可处20万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严重 (4)屡查屡犯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可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6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市发改委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除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减轻罚款幅度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轻微 (1)受他人胁迫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改正的。 免予处罚。
一般 (2)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积极配合检查;退还多收价款态度积极;消除违法情形,主动挽回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3)在非常时期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的;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不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严重 (4)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违法行为有关资产的;屡查屡犯的;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7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市发改委 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除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减轻罚款幅度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轻微 (1)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予处罚。
一般 (2)能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证据的;主动挽回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 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不配合检查并提供证据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不积极改正的。 可处20万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严重 (4)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可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8 以上6、7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市发改委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依照法律规定不划分等级   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罚。
9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市发改委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除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减轻罚款幅度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轻微 (1)受他人胁迫且违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的。 免予处罚。
一般 (2)能够提供证据,积极配合检查的;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态度积极的;消除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不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严重 (4)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违法行为有关资产的;屡查屡犯的;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10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市发改委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除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减轻罚款幅度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轻微 (1)受他人胁迫且违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的。 免予处罚。
一般 (2)能够提供证据,积极配合检查的;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态度积极的;主动消除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不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严重 (4)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违法行为有关资产的;屡查屡犯的;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11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市发改委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除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减轻罚款幅度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轻微 (1)受他人胁迫且违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的。 免予处罚。
一般 (2)确属业务生疏的;能够提供证据,积极配合检查的;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态度积极的;消除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不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严重 (4)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违法行为有关资产的;屡查屡犯的;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12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市发改委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除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减轻罚款幅度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轻微 (1)受他人胁迫且违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的。 免予处罚。
一般 (2)确属业务生疏的;能够提供证据,积极配合检查的;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态度积极的;消除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3)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不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严重 (4)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违法行为有关资产的;屡查屡犯的;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13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的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二十二条;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轻微 (1)受他人胁迫且违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的。 免予处罚。
一般 (2)能够提供证据,积极配合检查的;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态度积极的;消除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较重 (3)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不积极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严重 (4)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违法行为有关资产的;屡查屡犯的;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赔偿损失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可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14 餐饮服务项目的经营者以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的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1)初次违法,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
市发改委 一般 (2)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不纠正的。 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屡查屡犯的;拒不纠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市发改委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初次违法,情节一般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免予罚款。
一般 (2)初次违法,情节较重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罚款。
较重 (3)初次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2倍罚款。
严重 (4)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2-3倍罚款。
16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轻微 (1)经教育后能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的或提供真实资料的。 责令7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般 (2)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变相不提供材料或提供资料部分为虚假的。 可处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行政处罚后仍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或提供资料全部为虚假的。 可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7 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三十七条;《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 (1)受他人胁迫且违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的。 免予罚款。
一般 (2)能够提供证据,积极配合检查的;退还多收费用态度积极的;主动改正并消除违法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不积极退还多收费用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暂扣收费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严重 (4)涂改、伪造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相关资产的;屡查屡犯,拒不退还多收价款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吊销收费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8 行政事业单位擅自改变收费主体,将自己实施的收费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或将职责内的工作委托下属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进行盈利性服务收费的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 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般 (1)在限期内改正的。 免于通报批评。
严重 (2)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19 受委托单位所收费用无法退还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的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 责令受委托单位将所收费用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般 (1)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所收费用的。 免于处罚。
严重 (2)无法退还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所收费用的。 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1)初次发现,主动纠正的。 免于罚款。
一般 (2)初次发现,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免于罚款。
较重 (3)责令改正后,拒不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4)屡查屡犯,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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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超越管理权限定价、调价、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市发改委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般 (1)主动纠正的。 免予处分。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严重 (2)不主动纠正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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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据越权文件制定价格,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市发改委 责令改正,退还多收价款;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一般 (1)主动退还多收价款或者主动上缴无法退还的多收价款的。 免于处罚。
严重 (2)退还多价款或上缴无法退还的多收价款不主动的。 责令退还多收价款,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自由裁量标准中,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