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嘉峪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讨论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01 15: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峪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提升泊车资源配置效率切实改善和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嘉峪关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规定的定价权限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工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公安会同市住建局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停车区域划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泊车资源有效配置

市住建局根据政府停车场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公共区域的停车设施建设

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导和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服务行为。

场监管负责停车设施经营者的收费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政府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组织全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实施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  收费管理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实行差别化定价,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

(三)推进全过程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四)促进多元化供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提倡单位专用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

1.道路路内停车位;

2.机场、车站、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市属国有企业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

4.辖区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2.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收费标准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在政府制定的指导价范围内确定,下浮不限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

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停车设施。

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章  差别化收费管理

 

 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引导停车资源合理利用。

 根据国家对不同机动车停车设施的政策导向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分资源性质、设施类型,实行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等差别收费政策,逐步建立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调控机制。

 根据不同区域停车供需差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区域类型,实行级差收费,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城市中心区、拥堵频发路段实行较高收费,对城市周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

全市道路路内停车位,按照区域划分为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一类区域收费标准高于二类区域。区域类别划分由市公安局按照管理需要确定并公告。

 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分车辆类型,按照占用停车设施面积大小、占用车位数量等资源占用情况,实行差别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电动车);

(二)小型车:载重 3 吨以下(含 3 吨)或载客 9 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 3 吨以上或载客 9 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四章  计费方式、收费条件和免费情形

 

十一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计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 08:00 (含 08:00 )至21:00,夜间 21:00 (含 21:00 )至次日08:00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包月(季、年)等形式计费。具体计费形式可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同一区域内,实行包月(季、年)收费的,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

)原则上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收费方式。采取超基本计时单位且达到规定加价时长后累进的收费办法,有效调控公众出行停车需求。一类区域道路路内停车位原则上不实行包月(季、年)收费

十二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具有合法产权、使用权或管理权限的场地,设有收费公示牌、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标志和标线

(二)实行计时收费具备电子计时收费设施;不电子计时收费设施的,应建立人工收费操作程序配备与开展停车收费相适应的专职服务管理人员和设备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十三 以下情形,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连续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二类区域道路路内停车位连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含1小时的车辆;

(二)进入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连续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含 15分钟)的车辆;

道路路内停车位夜间时段;

四)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

(五)执行任务辆和执行公务的有统一标志制式的执法执勤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市政工程抢修消防车、救护车、环卫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及邮

(六)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辆(指残疾人本人持有

C5驾驶执照并有残疾人专用车标识的车辆)

在具备充电设施的停车设施内正在充电的新能源电动汽车

对停放公共停车设施内的有关机关查封、扣押的机动车车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五章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十四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服务。其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十五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小区业主的需要。

 停放者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括停车服务费、车位使用(租赁)。取得车位使用权的业主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用,未取得车位使用权的业主应同时交纳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机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

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所收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停放服务经营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所有。  

  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

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或不能明确区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按商业(办公)、住宅所占面积的比例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和商业(办公)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政策或收费标准执行。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包月(季、年)等计费方式。计费方式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停车服务收费方协商确定,机动车停放者可按确定的方式自由选择,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先停放、后付费。实行包月(季、半年)等计费的,可约定预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但机动车停放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不再停车的,停车时间不足1月按1月计算,预付的其它月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予退还。

对非小区业主机动车停放原则上实行计时计费。计时从车辆通过计时系统或登记时间起算。

十九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小区停车车位。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十 停放服务经营者已与业主签订停车服务合同住宅小区,按已签订合同继续执行。新开展收费或调整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停车服务收费停放服务经营者协商确定。

二十一 对新建等不具备协商议价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具备协商议价条件后,按协商确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

 

二十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停放服务。确需收费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优化“三供一业”、“老旧小区”等政策性改造小区周边道路交通资源,在符合交通管理和基本通行条件下,利用周边机关单位院内、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路段等场所设置夜间限时免费停车泊位。

二十 停车设施具备收费条件拟开始收费,停放服务经营者需提前一个月在相关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加强政策解读、宣传。

二十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或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

二十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对不出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收费发票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二十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设施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由市场监管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明示停车场所属类型和定价方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 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及规定浮动幅度外加收不合理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二十九 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失信行为信用状况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甘肃嘉峪关)”网站上予以公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