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正版)重点条文选载(六)---专业运行单位维护更新范围

发布日期:2024-09-13 14:3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


专业运行单位维护更新范围


第六十七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运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  

(二)业主终端计量电表及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集中设表的,为用户户外的供电设施设备);  

(三)业主燃气用具、连接燃气用具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以外的燃气设施设备;

(四)已实行分户控制的,入户阀门外(含入户阀门、热计量表)的供热设施设备;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建筑热力入口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设备;

(五)业主楼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设施设备。

专业运营单位对专业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进入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其正常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