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正版)重点条文选载(四)

发布日期:2024-09-11 11:3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四)擅自利用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七)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者室内停放、充电;

(八)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

(九)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制造、发出超标噪声;

(十一)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十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十三)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生以上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投诉、举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