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133期:关于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典型案例的通报(第六批)
案例一:嘉峪关寓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擅自利用小区共有部位进行经营、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行为。
(一)基本案情
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接到业主投诉举报,反映嘉峪关寓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寓嘉物业”)在承接新华城苑、新华北路78-B号楼物业服务期间,存在擅自利用共有部位进行经营、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问题。经现场核查与资料核验,2019年以来,寓嘉物业在未履行业主共同决策程序、未征得业主大会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新华北路78-B号楼北侧公共空地改造为商用停车场对外出租,违法经营长达7年。该违规经营项目累计产生租赁收益共计284000元,全部由该公司自行管控、使用,未归属全体业主所有,实质性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二)处理结果
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已向寓嘉物业正式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划转资金至公共收益专户、公示收支明细及划转情况、完成场地及资料移交、建立长效公开机制。根据省、市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部署要求及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已将该问题线索及相关核查材料移送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核查处置。
案例二:如意庭院B区一住户擅自占用楼前公共区域、私自搭建阳光房,严重影响邻里生活。
(一)基本案情
近期,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接12345热线及智信平台多次投诉,反映如意庭院B区某住户存在擅自占用楼前公共区域、私自搭建阳光房的违法建设行为。该违建紧邻楼上窗台,存在攀爬翻窗入室隐患;顶面易积垃圾、雨天溅水噪音大,导致楼上无法正常开窗通风,严重干扰日常居住生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接群众投诉后,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第一时间联合小区物业现场核查,确认该住户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属实。经普法劝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下发《违法(规)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8月20日前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由于逾期未改且群众重复投诉,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持续督办,9月9日启动调查,现场勘验测量并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9月21日,当事人自行拆除全部违建,场地恢复原貌,安全隐患、噪音扰民、邻里纠纷问题全部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