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第65期 倡议书

发布日期:2025-05-09 17: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

广大居民朋友:

近期,我市大风天气频发,个别太阳能热水器、简易临时搭建物屋顶、构件等均有掉落、脱落现象,为消除安全隐患,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在此发出以下倡议:

一、请广大居民朋友利用晴好天气清理拆除闲置、废弃的太阳能热水器。检查正在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及时联系专业工作人员进行加固处理。

二、不要在小区内建设违章建筑、搭建临时构筑物。发现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网格员、物业服务人员反映。

三、不要在楼顶、小房屋顶及公共区域放置纸箱、花盆等个人物品和杂物,防止高空坠落砸伤行人及车辆。

美好家园,共同缔造,安全舒适和干净整洁的家园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创安全、整洁的美好家园!


高空坠物造成损害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被告人高空抛物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依照上述条文规定,不再适用高空抛物罪名,刑罚也会更重。

具体来说,如果通过高空抛物的方式故意伤害或者杀害他人,在刑法上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是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相关案例:

1.2021年1月28日中午,穆某的两辆汽车停放在楼下,因大风吹落许某家的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损坏了穆某停放在楼下的两辆汽车。经核实,掉落的太阳能热水器确定为许某家所有。1月30日穆某与许某在物业办公室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经鉴定,两车总计损失12406元,评估费共800元,合计13206元。穆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许某、物业公司赔偿穆某两辆汽车全部损失费用合计13206元。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一是被告许某赔偿原告穆某经济损失计1320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是驳回原告穆某对被告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邱某系小区业主,一天邱某将自己的小轿车停放于小区内。当日,小区楼房顶部油毡瓦因刮大风掉落,导致该车辆多处受损。邱某将车辆送去维修,实际支出维修费用9186元。邱某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车辆损失。物业公司辩称,导致车辆损害的油毡瓦系粘在楼房顶部,由于事发当日风力较大,导致油毡瓦掉落,其公司系油毡瓦的日常维护及保养方,公司已尽到管理人的职责,对油毡瓦进行了定期的检查和维修,也在大风天气前对业主及时进行了提醒,油毡瓦脱落之原因系人为无法避免的大风天气所造。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虽进行了日常维护和风险排除工作,但未完全做到对油毡瓦安全的维护及防范,对大风造成油毡瓦脱落造成邱某车辆损失发生,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邱某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3.市民刘女士院子里的杨树被大风刮倒后,砸向了邻居王先生家的北墙,被王先生起诉到北京房山法院要求赔偿房屋修复损失3.5万元。刘女士认为杨树砸坏王先生的房屋是多种客观因素导致的,以大风应属于自然灾害、先有树王先生后盖房等理由不同意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发当日虽刮起大风,但已有气象预警提示,刘女士对树木疏于管理,未尽到及时的管护义务,也未在恶劣天气来临前对树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导致树木在大风天气下倾倒,损坏了邻居的房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根据房屋受损的实际情况,判决刘女士给付王先生房屋损坏修复费用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