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第73期 来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常见问题解答(二)
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什么标准缴纳?
答:1.首次交存。2008年7月1日以前竣工的住宅按住宅售价的2%交存。2008年7月1日(含)以后竣工的住宅按全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建安工程造价的5%交存(砖混结构住宅55元/㎡,混凝土结构住宅75元/㎡)。
2.续交。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由市房产服务中心会同专业管理银行向业主发出续交通知,: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累计续交至原交存标准额度。
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申请使用?
答:申请流程如下:
1. 提出使用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或委托相关单位提出使用建议;
2.征求相关业主意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方案报备、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相关资料报物业所在社区进行初审并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申请列支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所在社区)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服务中心申请列支。(材料包括:支付申请表、竣工验收表、维修方案及费用的公示、施工前后照片、施工预决算、施工方案、施工合同、施工方资质相关资料);
5.银行转账。市房产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开具维修发票,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