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60期 《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正重点内容解读(一)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处罚幅度更加明确
《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正前,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违法行为,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按照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但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正前的规定,明显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属于放松管控,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而且地方的规定是“可以并处”罚款,国务院的规定是“并处”,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显较轻。实践中因私拆承重墙而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例时有发生,引起舆论关注。住房城乡建设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坚决遏制私拆承重墙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正时,制定机关对此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上位法有关规定,不放松管控,不降低处罚幅度,有利于保护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有利于保护公共安全。
简而言之,修正后的《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加重了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违法行为处罚,业主装修时要“锤”下留情,以免引来处罚和巨额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