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55期 新修正的《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有哪些变化呢?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24年4月23日嘉峪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已由2024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我们一起来看一看修正后的《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有那些变化。
一是删除了空置物业可以交纳70%物业服务费的相关规定。删除了《条例》关于“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交纳物业费。交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的规定。因为,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原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关于空置物业收费按照70%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服务义务,业主不能以专有部分未使用为由减免物业服务费。
二是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修正后的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使用或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事项由业主依照法定表决程序共同决定。删除了《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条件的规定。因为,业主委员会参选资格、业主大会参会权及表决权等业主共同管理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组成部分,所有权是绝对权,效力及于任何人,除法律规定、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或所有权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加以限制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三是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惩。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是严重危害物业安全使用的违法行为。修正后的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从严从重加大了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的规定。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涉及公共安全,实践中因私拆承重墙而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例时有发生,引起舆论关注。住房城乡建设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坚决遏制私拆承重墙等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性法规应当严格执行上位法有关规定,加强管控,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