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第114期 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住宅维修资金?

发布日期:2024-11-04 17: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应当由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费用,责任划分如下: 

1.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 

2.业主终端计量电表及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集中设表的,为用户户外的供电设施设备); 

3.业主燃气用具、连接燃气用具胶管以外的燃气设施设备; 

4.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 

5.业主楼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设施设备。 

(三)因人为损坏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住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