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65期 《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正重点内容解读(三)
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住宅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正前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控制物业,应当交纳物业费。交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空置物业是否交纳物业服务费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实践中,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比较难操作,容易引发纠纷。
简而言之,空置房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空置期间交纳70%,缺少上位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