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函
国务院于2015年10月15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对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规范,明确“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将《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5﹞59号)文件函告你们,请以此附件中载明的项目,审定抗震设防要求。 今后,除附件1、附件2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外,均按新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国标GB18306—2015)所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嘉峪关市为Ⅷ度)审定建设项目。特此函告。
附件1:《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5﹞59号)
附件2:国标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国标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
1、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
2、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
3、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
4、在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
5、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际卫星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
6、国家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当混凝土结构的塔高度大于250m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300m时;
7、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
8、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
9、航管楼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