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须知
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理流程,现将“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流程一次性告知书”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告知如下,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流程一次性告知书 | |
事项名称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审批 |
审批部门 | 嘉峪关市财政局 |
办理地址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嘉峪关市胜利南路2158号) |
工作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 下午14:30—18:00 |
咨询电话 | 0937-6318438 ; 0937-6217718 |
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法规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
审批权限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的许可条件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申请材料的提交方式及要求 | (一)现场提交规格为A4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包括: ①行政许可申请书; ②《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需单位盖章、本人签字); ④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同时通过以下网站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电子版: ①嘉峪关市政务服务网; ②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http://dljz.mof.gov.cn)。 |
审批机关受理标准办理时限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流程一次性告知书 |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领取地点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嘉峪关市胜利南路2158号) |
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 |
审批机关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 处 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监督投诉电 话 | 0937-6318880 |
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