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

发布日期:2025-04-11 15: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

主要负责对违反市容环境、市政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乡规划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承担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承担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拦、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承担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化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承担对违反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放行为的;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承担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未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机动车辆、铁路机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承担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商贩沿街巷乱摆摊点(流动无证照经营)的;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无证照乱摆流动饮食摊点的;无证和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承担对违反公安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在主干道以外道路摆摊设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不含违章停车);在园区道路上运输货物造成遗撒、飘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承担对违反市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建物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擅自占用工业园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及破坏园区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道路路灯、路灯管块、道牙石、变压器、交通信号灯、交通指示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承担对违反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破坏房屋外貌的;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0.承担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在园区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货运机动车在园区道路上超限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1.承担对违反水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向城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的;在城区河道内违规取土、取沙的;在城区河道内修建违法建筑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2.负责执法队政治思想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及执法能力提升等方面的工作;做好各类信访事项,跟踪督促信访投诉事项的办理,依法、及时处理信访投诉问题。

13.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流浪犬管理相关工作。

14.完成市城市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