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宣传③

注意!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以下场所

第二十四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除出租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健身场所; (四)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五)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听劝阻,携带犬只强行进入禁入场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