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应知应会小知识(第二期)

发布日期:2021-09-10 10:37 浏览次数:

1、起草涉密文件、资料时,产生的过程稿、送审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不可以当废品出售;不能使用非涉密计算机。

2、配偶、子女和本人都是涉密人员,也不能互相谈涉密事项。与家人和亲朋好友谈论国家秘密的行为,属于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泄密行为。

3、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的直接依据是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一份文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是10年,应当标注为机密★10年。某文件为秘密级,该文件保密期限最长可以确定为10年。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 泄露绝密级1()以上的、泄露机密级3()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以上的,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1951年,毛泽东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必须十分保守秘密,九分半不行,九分九也不行,非十分不可。”

6、《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7、涉密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涉密岗位根据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三个等级。

8、涉密网络中介质交叉使用的风险是指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或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导致涉密信息极易被窃取。

9、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涉密载体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制发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合并后的新单位。移交时,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10、对保密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网络、设施、设备和场所,检查人员应当立即向检查组负责人或者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断开网络连接、封存设备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