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常识应熟知 基本概念铭于心

发布日期:2021-08-11 16:44 浏览次数:

1.2010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对于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我国保密工作体制的核心是党管保密;中央保密委员会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

3.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区别于其他秘密的关键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依法公开方针。国家秘密的基本属性包括专属性、限定性、法定性。国家秘密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4.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5.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6.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

7.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涉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个人发生泄密案件时,应立即将事件的具体情节如实报告本单位保密组织;需由公安机关破案的,要同时向发案地点的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

8.保密工作应当坚持最小化、全程化、精准化、自主化、法制化原则。

9.保密工作要做到四个管好:管好一双眼、管好一张嘴、管好一个门、管好一张网。

10.涉密信息设备不得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不得具有无限互联功能。将非涉密信息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应对复制的数据进行病毒查杀、使用一次性光盘导入、使用经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信息单向导入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