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6-04-15 16:3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主体(实施层级)实施检查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批后监管。

2自然资源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3对矿业权人公示的勘查开采年度信息进行抽查检查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4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5地图监督检查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6测绘单位资质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活动的日常检查,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建立测绘资质、质量管理、地图管理、成果安全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7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督检查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十三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并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并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备案信息进行核查。


8对矿区生态修复活动的监督检查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9对土地复垦活动的监督检查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0依法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