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1-27 10:5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住建部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201960号)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7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通过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规定职责对被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做到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检查程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检查和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提升检查监督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五条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要贯穿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落实参建各方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执法事项,原则上都纳入相关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日常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切实体现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 

  第六条 提高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双随机、一公开”的频度。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部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监管活动时,应尽可能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专项治理、集中整治工作中,可根据监管需要合理确定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确需进行全覆盖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采用随机方式选派。 

  第七条 对告知承诺、投诉举报等有关事项的监督检查不纳入随机抽查范围。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后对告知承诺事项是否落实进行检查,以及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途径掌握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核查,此类并不纳入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管理。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方法及要求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检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第九条 建立并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各相关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和工作需要,对照随机抽查项目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及工程项目名录库,作为随机抽取检查的对象。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由有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名录库。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从中抽取有关项目的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被检查对象名单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比例随机抽取产生,抽取比例和频次根据每年的执法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与检查项目相对应的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一条 对检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账册、合同和资料,可以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应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依法记录;属于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出具检查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抽查抽样单、责令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处罚决定书等监督检查工作书面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抽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要及时对检查方案、效果进行评价,归纳总结并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及时、准确、全面地公示抽查结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包含被检查主体名称、被检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结果、抽查时间、抽查机关、抽查人员等的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系统集中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依法随机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取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在抽查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