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27 15: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住建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综合验收内容和依据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适用本办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经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相关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结果进行的整体审核和认定。 

第四条  规划、建设、房管、消防、人防、环保、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验收。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由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单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我市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嘉峪关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统一进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处理竣工综合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决定竣工综合验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由发改、规划、建设、房管、环保、通信等职能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设在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具体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遵循“谁主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在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中承担以下职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已评审通过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方案核查建设项目规划执行情况。 

市消防支队负责审查单体建筑消防系统及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核住宅小区消防设施配备、小区建设中消防通道等是否满足消防要求。 

市房管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后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出具综合验收意见。核查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安保、庭院亮化、环卫设施、社区办公用房、休闲座椅及停车区域的建设等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具备交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条件、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人员情况。 

市建设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单体建筑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进行监督;对住宅小区周边建筑红线以外道路硬化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在项目建设中临时占道、管线过路以及因建设损坏的市政设施等是否按要求恢复原状进行检查验收。 

市环保局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验收。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对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或人防“结建”手续)进行验收。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对工程技术档案及施工管理资料进行验收。 

市供水管理处负责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室内外给水管线管材及管道、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负责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室外排水管道、管材及管线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供热公司、燃气企业负责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室内外供热管线、燃气管线管材及管道、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核查;在交付使用后依据相关规定承担供暖管路、燃气管道及设施设备的检修养护。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核查建设项目周边绿化、美化、硬化工作,住宅小区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等是否拆除。 

市工信委负责住宅小区光纤入户的技术标准、设施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以上各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或住宅小区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四章  验收条件及提交资料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依据: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 

(二)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应出具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四)相关部门在前期专项验收中出具的验收资料。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 

(二)生产建设工程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的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建设单位根据试生产情况已提出试生产报告。 

(三)规划、建设、消防、人防、环保、通信、综合执法、城建档案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公用设施,经行业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合格。 

(四)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已经通过了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竣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已进行了整改。 

(五)民用建筑节能、室内环境质量、防雷装置等专项验收合格。 

(六)住宅项目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分户验收。 

(七)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八)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并已办理工程决算备案。 

(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十)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经批准停建、缓建的项目以外,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应当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有关专业要求和设计规范全部完成,且符合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小区配套各单项工程已组织专业验收、竣工验收,并全部验收合格并已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明,其中: 

1.住宅单体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2.住宅小区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住宅小区配套工程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住宅小区人防工程(或人防“结建”手续)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住宅小区消防等设施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6.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档案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7.住宅小区室内外水、电、暖、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已经相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移交接收、落实维保责任的证明。 

(三)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竣工验收,但小区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和使用功能要求,且验收区和在建区应有围墙分隔,验收区内应具备居住条件。 

(四)住宅小区内道路名称、标志和建筑物的编号及门牌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住宅小区内没有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六)所有的施工机具、建筑垃圾、剩余构件全部清除完毕。 

(七)物业管理已按市有关规定落实并纳入规范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工业生产性建设项目一般在试生产或试使用半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等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成并具备竣工综合验收条件后即组织验收。在上述期限内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达到竣工综合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 

(二)工业生产性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 

(三)住宅小区建设总结报告及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清单等物业管理有关资料。 

(四)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五)施工单位出具的竣工报告。 

(六)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规划、建设、房管、消防、人防、环保、通信、综合执法、城建档案及供水、供热、排水、供气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章  综合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经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成员单位于十日内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项目的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均应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按下列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一)建设或项目主管单位汇报工程项目建设总结。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对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合同执行情况及质量、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组织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情况和对工程的综合评价意见。  

    (二)综合验收领导小组人员审查项目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文件和项目档案资料。 

    (三)分组对建设项目各项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质量状况进行现场勘验。 

(四)各专项验收单位汇报专项验收情况,并根据验收情况发表验收意见。 

(五)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验收意见对项目总体建设情况、各项建设指标落实情况、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情况作出全面评价,讨论并形成综合验收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准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对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各专项验收中,弄虚作假骗取专项验收合格证书的,由发证主管部门撤销验收合格证书,并责令改正,市建设局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经竣工综合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各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设置联络员,并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书面或电话通知后,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综合验收;不能参加验收的,应于验收之日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不能参加综合验收的情况说明和验收意见;无故不参加验收的,视为同意验收。 

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