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嘉峪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的函

发布日期:2022-10-11 10: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峪关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嘉峪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2年7月24日由市长刘凯同志签署市人民政府2号令正式印发,并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嘉峪关市作为一座北方严寒城市,城市供热关系着广大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近年来,我市着力提升民生福祉,持续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强化城市供热行业管理,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全市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道铺设长度已达到875公里,供热面积突破了2058万平方米,集中供热服务用户14万户,集中供热覆盖率达98%。全市供热事业呈现出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显著效果,为优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奠定了一定基础。

但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城市供热规模的日益增加,部分供热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供热领域制度,切实加强我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22号)《关于做好2022年立法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28号)工作要求,市住建局起草了《嘉峪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说明如下: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城市供热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关系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在节约能源、治理环境、减少污染、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建立健全供热领域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加强城市供热行业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办法》是化解矛盾风险的有力保障。

随着集中供热行业的迅速发展,也相应的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如集中供热行业的科学发展、供热体制改革、供热设施维护、供热价格及供热质量等问题的显现;部分区域仍存在设施老化、能耗高、浪费大、供热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合理及收费难等问题仍待解决。造成群众对供热的信访投诉较多,个别小区供热方与用户矛盾尖锐,供热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益都受到影响。这些矛盾的存在急需法律法规的调节与规范。依法行政日益强化,依法管理成为必须,因此,在国家尚无供热立法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制定我市的城市供热管理规章制度十分紧迫和必要。

(三)制定《办法》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城市是人民群众栖居之所,承载了人民群众生活与发展的各种预期。城市供热事关千家万户,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坚持以人为本,围绕建设幸福美好嘉峪关的目标,不断提升城市供热等公共服务水平、增进民生福祉,制定我市城市供热管理规章制度,破解供热资源分布不均衡、供热质量不够优等问题,是适应人民群众对供热的新需求新期盼的重要举措和抓手。

三、制定的依据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城市供热服务GB/T 33833-2017》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在制定过程中,我局充分参考借鉴了省内外各市州已制定出台的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或办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管理、供热管理、用热管理、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46条。

(一)总则。《办法》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总体依据、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

(二)规划与建设。《办法》第二章规划与建设部分,主要明确了在城市供热设施规划与建设阶段应遵循的原则和应履行的义务,重点对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应用、供热项目的建设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说明。

(三)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设施管理部分,主要明确了供热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界限和相关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重点包括供热设施维修期限、维护范围、抢修恢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等。

(四)供热管理。《办法》第四章供热管理部分,主要明确了供热单位的权利与义务,重点为供热管理的供热质量、供热期限、供热温度及监测方式、服务保障、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五)用热管理。《办法》第五章用热管理部分,重点明确了热用户的权利与义务,包括热用户在申请用热、停止用热、恢复用热等环节和用热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六章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部分,重点对我市城市供热的热费价格和收费管理进行了说明。

(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章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在城市供热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八)法律责任。《办法》第八章法律责任部分,重点对违反本办法相应条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说明,同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了约束。

(九)附则。《办法》第九章附则部分,主要对本办法的印发时间进行了明确。

五、主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非居民热用户以建筑层高3.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收10%的以建筑面积计算依据的供热费用的规定。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和第九条“输热、配热等环节中的合理热损失可以计入成本”之规定,在实际供热中,同样面积情况下,建筑物的层高越高,外围护结构耗热量增加,“蓄冷量”较大,供热初期升温相对需热量较多;建筑物层高加大,房间体积增大,冷空气渗透耗热量增加,供热负荷随之增大。通过核算供热成本和参照省内外其他城市供热费用收取标准,规定非居民热用户以建筑层高3.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收10%的以建筑面积计算依据的供热费用。

(二)关于分户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交纳基本热费的规定。

关于分户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交纳基本热费的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第九条“输热、配热等环节中的合理热损失可以计入成本”、第十五条“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之规定和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中“可将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30%执行”之规定。结合实际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挂暖热用户室内散热设施为壁挂式散热器片,其散热面积按房屋外围护结构的耗热量计算确定,室内温度达标后,温度较高的房间与相邻报停温度较低的房间存在热传递,造成一定的热量损失,并充分考虑企业运营实际和参照省内其他城市基本热费取标准,规定申请停止用热的分户挂暖用户按供热费用总额的10%向供热单位交纳基本热费;

2.地暖热用户的散热设施为室内房间地面敷设的热力盘管,其散热面积较大,当室内温度达标后,不仅温度较高的房间与相邻的相邻报停温度较低的房间存在热传递,而且热力盘管直接以热辐射的方式给楼下报停温度较低的房间进行热传递,造成大量的热量损失,并充分考虑企业运营实际和参照省内其他城市基本热费收取标准,规定申请停止用热的分户地暖用户按供热费用总额的30%向供热单位交纳基本热费;

3.单体建筑整体申请停止用热,因不涉及与其他热用户的户间热传递,结合实际供用热情况,不交纳基本热费。

(三)关于罚则处罚金额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和《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罚款,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之规定,并考虑我市城市供热实际和参考省内周边城市有关罚则的规定,确定了处罚金额。


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