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优抚优待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2 19: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2013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落实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优抚优待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和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以及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等15个省直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消防救援队伍优抚优待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消防救援队伍实现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目标,结合消防救援队伍职业特点,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市优抚优待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抚优待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关于消防救援人员社会优待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以及我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与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有效落实好消防救援人员出行方面优先政策和客票减免优待,并加大宣传力度,指导相关客运站(场)经营者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标识公告,提高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服务意识和水平。

市退役军人事务、文旅、卫生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现役军人优先优惠服务标志设置范围和设置条件,督促所属行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惠标志,提供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服务。

(二)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市教育局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规定》文件精神,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三)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安置优待。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社部门要联合军分区等有关单位,参照《甘肃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0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统筹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继续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纳入随军家属安置范畴,并予以合理解决。

(四)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医疗优待。市卫生部门和各医疗机构需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时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实施先救治后付费。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

(五)关于消防救援人员住房优待。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六)关于消防救援人员生活待遇优待。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消防救援人员全天候执勤备战、高风险、高危害的职业特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各项工资待遇,市财政局按照政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七)关于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保障。相关部门要统筹建立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激励机制,切实将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人员纳入重大节日走访慰问、重大活动邀请英模代表参加等工作范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2号)统筹做好转制前入伍的消防救援人员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病故人员遗属家庭悬挂光荣牌等工作。

(八)关于入职消防士优待。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九)关于消防救援人员退出优待。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1.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十)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再就业优待。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减免优惠等优待政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应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三级、四级消防士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救援队伍改革部署的具体措施,是激励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履行职责使命的客观需要。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各级责任,切实把对消防救援队伍的关爱优待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执行。全力确保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落实落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安排,深化政策宣传,指导做好政策公告工作,在服务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并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加强对优待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评内容,确保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落地见效。

(三)坚持创新发展。积极解决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目前正处于初创初建阶段,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尚不健全,对在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敏锐感知、主动作为,积极破解瓶颈,结合实际创新优待保障措施,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现实问题和困难。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14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