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02 10:2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1819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31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设计规范》(GB50846-2012)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指以交互方式传送话音、数据、文本、图像、视像和多媒体信息的高速通信网及相关设施,包括基础信息通信管线(以下简称信通管线)、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嘉峪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市工信委)是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旅游局、市共建办、嘉峪关供电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通信设施原则上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绿化、防洪等)同步规划设计建设。规划和设计车站、机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防以及旅游区、文化、体育、教育等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有关单位应当统筹考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与需求,根据城乡规划和信息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或预留基站建设空间或站址资源。  

  第六条 通信运营商应当按照本市信通管线、基站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要求,编制本企业信通管线、基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建设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信通管线、基站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  

  第七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高校、车站、展馆、宾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向通信运营商开放,用于支持信通管线、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  

      

  第二章 信通管线建设管理  

  第八条 信通管线建设必须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和规划核实手续。拟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新建信通管线采取租用地下综合管廊的方式进行敷设,不再办理信通管线规划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在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道路建设设计阶段,市建设局应通知建设方向市工信委报送道路建设信息,市工信委根据道路建设信息向通信运营商和信通管线使用单位统一征集信通管线建设需求,并向道路建设方出具信通管线需求意见书。建设方应当先进行新建道路地下通信管网建设,再进行道路建设。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项目应同步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信息通信设施,严格执行有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配套建设标准、工程施工和验收等强制性规范。向市规划局报批的管线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应当包含信息通信主要设施的相关内容。新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运营管线全部实行建设方或开发商建设,应满足至少3家通信运营商共享。  

  第十一条 信通管线验收应当纳入整个项目的验收流程,由市建设局组市规划局、市工信委、市房管局、市共建办对信通管线及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通过建设工程整体验收。  

      

  第三章 基站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由中国铁塔嘉峪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负责统一承建全市通信基站,并按规定与其它通信运营商共建共享。新建或改(扩)建基站,具备共建条件的应当采取共建方式;已建基站的,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集约共享。移动、联通、电信三家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商及其他企业不再自建通信基站,统一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承建。铁塔公司对已接管的基站,应统筹各方需求,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资源,并达到城市美化要求。  

  第十三条 对规划有基站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建设方或开发商应按照相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空间;对未规划基站的,建设方或开发商应预留室内分布系统等空间,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四条 市规划局在相关规划中,应同步安排基站和微站建设规划内容。市建设局负责基站站址资源预留管理。市国土局配合办理移动基站站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和权证。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等院校、车站、展馆、旅游景点、大型商场、宾馆酒店等所属建筑物,以及高速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应向基站和微站建设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铁塔公司依据基站专项规划确定初步选址后,应当征求相关产权单位或产权人意见。基站建设应当景观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设置基站应当依法办理国土、规划、环保等审批手续,涉及公路、河道、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公园等公共用地设置基站的,应当向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等部门办理基站占用手续。  

  第十八条 基站建成后,铁塔公司应协调电信运营商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对基站及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四章  服务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工信委应当对全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通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依法对基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检查;通信运营商负责维护所属信通管线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经批准设立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的,通信运营商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拆除人应事先通知通信运营商,签订拆除补偿协议,并重新选址建设。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从事施工、生产等活动,不得破坏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对于人为破坏通信设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应当予以赔偿。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网络中断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市公安局等部门依法查处损害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嘉峪关供电公司要支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电力引入,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电受理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基站用电安全。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方或开发商、项目管理者及物业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信通管线等信息通信设施与通信运营商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通信运营商的接入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权人可收取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用电费用,电费执行嘉峪关供电公司直供电电价标准,收取管理费不得超过直供电费的10%   

  第二十五条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所属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和设施维护,建立健全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处置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动、损坏或者涂改警示标识。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应予处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1日印发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YG2018〕1-SZ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