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雄关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3 09:4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政办发〔20244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雄关广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2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雄关广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雄关广场管理,维护雄关广场公共秩序,规范市民在雄关广场健身、休闲、娱乐的行为和活动。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广场环境,展示雄关广场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范围包括雄关广场及周边公共区域(东至城市博物馆西侧围栏,西至汇力公寓(新华南路1365号)建筑物红线以外,南至体育大道,北至迎宾东路)。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雄关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雄关广场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等工作。

公安、民政、应急、生态环境、林草、环卫、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雄关广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广场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广场内的设备、设施维护和管理,制止破坏广场财物及景观的行为;

(三)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维护广场的游览秩序;

第五条 进入雄关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广场公共设施,保护广场环境绿化,维护广场公共秩序,文明游览、休憩。雄关广场内设置的固定服务网点应当诚实守信、文明礼貌、规范服务,保证其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第六条 雄关广场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的时间规定如下:

51日至1031日:上午8:0011:00,下午14:3017:00,晚上19:0022:00111日至430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晚上19:0021:30。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过程中,禁止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昼间需将音量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须将音量控制在45分贝以内;雄关广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措施,做好噪音监控。重大节庆、活动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七条 雄关广场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一)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和机动车辆进入广场除机动车道以外的其它区域,广场保洁、工程维修、救护、公安、童车、轮椅等特种、特殊车辆除外;

(二)从事各类商业活动,贩卖商品、散发广告、搭建棚亭等摆摊设点经营行为(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除外);

(三)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四)损毁广场地面、护栏等基础设施、绿化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各类标志和其它公共设施;

(五)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

(六)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

(七)随意践踏花坛、绿地、草坪,在树干及绿地内悬挂宣传横幅,人员及机械在绿地内擅自施工,擅自使用绿化供水管线,私搭乱建,影响绿化工作正常开展;

(八)宿营、野炊、烧烤、攀爬假山等行为;

(九)因组织或参加健身、直播等活动破坏绿地、环境卫生,扰乱社会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活动;

(十)携带宠物进入广场。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属治安、交通安全、市场监督管理等范围的,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报告和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雄关广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2日印发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YG20244-SZB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