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8 10: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政办发〔202372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生产

监管职责及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措施》已经十一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16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生产

监管职责及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35条具体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40条具体措施,紧扣构建安全生产五大体系切实加强新业态新风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职责和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突出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不断加强新业态新风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监管职责及措施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牵头主责单位:市公安局,各相关单位配合)

1.开展常态化摸排,严格规范审批流程。充分发挥辖区派出所点多面广优势,通过社区民警全面、实时摸排掌握辖区企业、行业场所、旅游景区面向公众举办的各类商业展销、游园展览、焰火晚会等活动,对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全部纳入监管范畴,要求活动主办方向公安机关申请审批,提供审批表、活动方案、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等书面材料,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2.实地掌握安全防范情况,细化完善措施落实。由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民警前往活动举办场地进行实地踏勘,根据《大型活动安全要求》和活动主办方提供的方案设计,了解隔离设施设置、出入口设置、观众席设置、安保人员配备等情况,现场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对复检后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在全国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系统录入活动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并作出书面决定下发主办方,限期整改安全隐患。

3.科学部署调配警力,联合开展现场安保勤务。活动举办前,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起草安保工作方案,提请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召集治安、交警、特巡警部门负责人召开安保工作部署会,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执勤点位及工作要求。活动举办时,各执勤部门提前到达活动场馆,科学合理布警,会同活动志愿者、保安员、民间救援组织针对性开展人员及物品安检、车流人流远端疏导、场馆内外巡逻防控等工作,全力确保活动万无一失。

(二)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总牵头主责单位:市公安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加强生产源头环节安全质量

1)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相关的产业政策,增加涉及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提升源头安全水平的相关规定要求,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探索建立优质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目录,通过差异化监管措施带动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水平整体提升。(牵头主责单位:市工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检查计划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其他部门通报反馈等信息,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认证要求生产等行为,避免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辆流入市场。根据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强制性标准制定实施情况,及时将相关要求纳入CCC认证管理。(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  

2.强化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查处

3)加强销售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产品销售质量关。(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健全完善相关法规支撑,强化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整治,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等单位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深入开展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加大车速限制、整车质量、蓄电池及充电器电气安全性能等重点项目抽查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和有关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管控。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及时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规范末端使用环节安全管理

6)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建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确保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按规定登记。(牵头主责单位:市公安局)

7)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持续严管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及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宣传,督促骑乘人员安全文明出行。(牵头主责单位:市公安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8)推动社区建设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停车架、充电桩等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满足DB62/T4278.2-2020《消防安全规范第2部分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要求。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结合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完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牵头主责单位:市住建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自然资源局,配合责任单位:雄关街道办事处、钢城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

9)加强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聚焦高层建筑、老旧小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严格查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进电梯加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指导督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单位加强充电设施安全检测和维护管理。督促居住区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劝阻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必要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房产服务中心按照分工落实)

10)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改进平台算法,强化骑手通行安全和车辆停放充电安全教育,保障骑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严重超速车辆并督促整改,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火灾等各类事故。(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推进拆解回收环节安全管控

11)探索建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制度,明确细化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的规定要求和标准规范。加强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拆解回收过程的安全管控。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规范有序开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梯次利用,切实提高梯次产品质量,有效防范使用废旧电芯等从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的行为。(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落实)。

(三)A级旅游景区和在其内设置的玻璃桥、玻璃栈道、玻璃滑道、彩虹滑道、高空索道、沙滩摩托等一系列新兴旅游项目及剧本杀、密室逃脱、真人CS的安全监管(牵头主责单位:市文旅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督促各相关企业有设置玻璃桥、玻璃栈道、玻璃滑道、彩虹滑道、高空索道、沙滩摩托等一系列新兴旅游项目的进行运行前安全检测,经检测综合分析后,符合安全开放要求的,可以进行开放,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改。

2.要求各相关企业对上述旅游项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将项目关停整改。

3.要在旅游项目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提示,工作人员要在人流量增大时进行分流管控,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健身房体育健身、冰雪活动等安全监管(牵头主责单位:市体育局,配合责任单位:市林草局)

1.告知权利义务。向被监管的单位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健身房、冰雪运动等场所主要针对资质证照是否齐全、安全制度落实、设施设备器材保养、专业从业人员、场所安全警示、开放条件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

2.监管检查。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巡查、节前和重要节点都要对健身房、冰雪活动尤其是经营高危体育项目场所开展专项检查,全年组织一次部门联合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场馆负责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对健身房、冰雪活动等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五)农家乐、外卖平台、校外托管安全监管(总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郊区工作办)

1.农家乐安全监管

1)进行建档立卡。对辖区农家乐的许可登记情况、经营食品种类及条件、气瓶、燃气灶具使用情况、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房屋安全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建档立卡,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商务局、郊区工作办公室)

2)加强安全教育。检查督促农家乐经营管理者要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经营场所选在地势干燥、远离污染源25米以上,明确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开展各类安全知识培训,做到证照齐全,无超范围经营;环境卫生状况干净清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严格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贮存、加工操作符合规范要求;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餐饮具清洗消毒和食品留样符合要求。使用检验合格的气瓶并按标准要求存放、摆放;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落实,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商务局)  

3)严格监管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经营者整改落实,对能够积极整改提高经营条件并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许可或登记;对一些基本条件不具备、安全设施极差,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检查中发现制售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及利用“地沟油”和回收的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使用超期未检气瓶、多气瓶违规存放、未安装燃气报警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置。(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

4)强化消防及燃气安全。农家乐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及可燃物、易燃物堆放和储存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消防救援部门检查认定消防隐患问题突出的,要停业整改。要落实好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配置工作,并符合安全要求。(牵头主责单位: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加强房屋安全。严禁使用违规建房、危房等开办农家乐,对由住建部门评估农家乐房屋安全及用途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营业。(牵头主责单位:市住建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外卖平台安全监管

1)开展线上监测。对外卖平台APP端进行全方位监测,抓取违法违规信息,督促指导平台对照自查、监管人员线上排查,推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公示率持续提升。(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加强线下检查。将网络订餐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有机结合,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为重点区域,以小餐饮为重点类别,严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公示虚假信息、卫生条件差、食材来源不明、使用非食品用包装材料等问题。(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规范配送行为。督促外卖平台和配送企业加强配送人员管理,开展食品、交通安全培训,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配送设备,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监督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安全、无害且符合环保要求的食品包装材料和餐具。切实加强外卖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全面推广使用“食安封签”。(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实施网络订餐“明厨亮灶”。指导外卖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在平台公布“明厨亮灶”视频,实施“后厨直播”,公开餐食加工制作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强化社会共治。督促外卖平台提供者公开投诉举报方式。鼓励送餐人员举报在门店取餐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管理、餐食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网络订餐“随机查餐厅”活动。(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6)严查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3.校外托管机构安全

1)进行建档立卡,纳入监管范围。对全市校外托管机构包括“小饭桌”持续建档立卡,纳入日常监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定期公告合法持证“小饭桌”名单,供家长选择。(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2)加强联动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落实落细各方责任,对校外托管机构包括“小饭桌”开展拉网式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形成监管合力,重点排查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燃气安全、消防安全等风险隐患。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开办者限期整改落实,并开展“回头看”,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教育局)

3)强化日常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包括“小饭桌”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经营场所卫生干净整洁,食品原料安全可溯,食品加工操作符合规范要求,餐饮具清洗消毒和食品留样符合要求。(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加大对校外托管机构包括“小饭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及利用“地沟油”和回收的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使用超期未检气瓶、多气瓶违规存放、未安装燃气报警器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

5)探索智慧监管,构建社会共治。鼓励、引导校外托管机构包括“小饭桌”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积极应用“陇上食安”智慧管理,公开加工操作过程,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监督;加强“小饭桌”开办者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努力构建校外托管机构包括“小饭桌”安全管理社会共治格局。(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6)强化消防及燃气安全。校外托管机构包括“小饭桌”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及可燃物、易燃物堆放和储存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消防救援部门检查认定消防隐患问题突出的,要停业整改。要落实好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配置工作,并符合安全要求。(牵头主责单位: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7)加强房屋安全。严禁使用违规建房、危房等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包括“小饭桌”,对由住建部门评估校外托管机构包括“小饭桌”房屋安全及用途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营业。(牵头主责单位:市住建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六)网约车、网络货运安全监管(牵头主责单位:交通运输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

1.网约车安全监管措施

1)严把车辆、从业人员准入关,按照规定完成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报备,要求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运用网约车信息化平台加强对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监管,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部门的,组织开展联合约谈,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整改,共同推动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2.网络货运安全监管措施

要求加入网络货运平台的车辆和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道路运输证》和《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结合日常监管和双随机开展检查,要求网络货运平台公司加强管理,切实落实网络货运经营者管理主体责任,确保网络货运安全规范有序发展。

(七)城市商业综合体安全监管(总牵头主责单位:市商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1.督促城市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商业综合体的安全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人,设立安全管理工作归口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零售、餐饮、非星级宾馆企业贯彻执行消防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配合安全执法部门开展城市商业综合体内零售、餐饮、非星级宾馆企业安全检查工作。(牵头主责单位:市商务局)

2.对城市商业综合体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消防安全管理、灭火救援条件、防火分隔设施、建筑使用功能、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市住建局督促燃气企业做好商业综合体内公共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整顿燃气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现场管理混乱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缺失或失效、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等突出问题。督促燃气企业对商业综合体内的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市商务局督促商业综合体内燃气用户做好燃气安全管理。(牵头主责单位: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商务局)

3.对商业综合体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药品、保健品等经营单位无证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商业综合体内相关安全检查工作。(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对城市商业综合体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城市影院)、专营书店场所落实安全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牵头主责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对商业综合体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休闲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场所)及星级宾馆等文化娱乐场所落实安全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牵头主责单位:市文旅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6.对商业综合体内体育健身场所落实安全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牵头主责单位:市体育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7.对商业综合体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落实安全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牵头主责单位:市教育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8.对商业综合体内保健娱乐场所落实安全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牵头主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配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9.督促供水、供气、供热等供能单位做好服务指导工作,配合城市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及委托管理单位做好商业综合体公用事业设施安全管理;对商业综合体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服务指导,督促履行用电安全职责、符合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和用电安全标准。(牵头主责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八)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管(牵头主责单位:市教育局,配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1.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特殊性质的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传销等方面的活动。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2.培训机构对受教育者可收取学费,具体标准由培训机构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报发改、教育部门“双备案”,通过公示栏向社会公示项目标准、退费规定、收费方式、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收费票据填写规范,符合税务部门相关要求。不得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募集资金或参与其他非法集资行为。

3.培训机构要于开班一周前将培训的内容、进度安排、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报市教育局进行备案审核,市教育局应完成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4.培训机构应当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每年年检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出纳和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5.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信息档案,与学生和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与聘用的全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幼儿园、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含民办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培训机构兼职兼课或参与招生宣传等,一经发现并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6.其他管理措施参照嘉峪关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嘉西光伏产业园安全监管(牵头主责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国网嘉峪关分公司、市应急管理局)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市安全生产规划和工作要求;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

2.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园区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日常巡查检查。

3.督促嘉西光伏产业园企业落实标准化建设,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十)电网保护管理安全监管(牵头主责单位:市工信局,各相关单位配合)

1.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长效机制。深入贯彻《嘉峪关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1号)精神,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推动作用,协调市属各部门、单位及企业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形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电力设施保护长效机制。

2.做好电力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督促供电企业加大电力设施及设施保护区域的巡查、维护力度,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电网稳定运行。

3.依法依规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照《电力法》《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好电力设施保护职能,严格执行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制度。同时,组织供电企业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十一)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监管牵头主责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1.部门职责

1)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焚烧炉等5类环保设备设施的执法检查和指导服务,加强对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2)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企业对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焚烧炉等5类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在环评批复中提醒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依法对建设项目环保设备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管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梳理共享重点环保设备设施信息,并及时通报监管执法中发现的环境隐患和安全问题。视情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企业违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严格环保设备设施源头管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督促企业切实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已建成的环保设备设施不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3)有效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督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发挥专业优势,落实责任,辅助企业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各项要求,有效治理安全隐患。在环评批复汇总提醒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保监督检查。

(十二)仓储物流行业安全监管(各职责部门相互配合)

1.部门职责

1)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物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2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快递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3商务部门负责商贸物流仓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4)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建设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5)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粮食流通领域物流仓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2.监管措施

1)交通运输领域物流的监管。一是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物流企业道路运输环节行政许可。二是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物流企业车辆日常安全监管。三是加强与商务、粮食储备、邮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物流运输行业各类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维护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

2)邮政快递仓储物流的监管一是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有机构、有制度、有人员、有经费、有培训、有行为、有检查、有效果”的要求,健全完善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组织保障,完善内部管理,聚焦风险防控,层层落实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各环节安全检查责任和措施。二是督促企业每月定期开展12次安全自查,根据安全工作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制度,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三是开展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四不两规范”(设备设施不达标,现场管理不到位,员工着装不规范,作业操作不合规;两项任务:传输带堵缝,人车分流)专项治理,做到“四个全覆盖”(即:一线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覆盖,设备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全覆盖,设备专兼职安全监督员全覆盖,分拣区设置查验门岗全覆盖);“五个必须”(即:设备设施必须做到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有台必有栏,传输带堵缝,装卸车辆必须指定位置停靠,熄火)。

3商贸物流仓储物流的监管。一是加强日常监管。随时电话调度询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或定期不定期上门巡查抽查,对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监控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建立台账、是否进行全员安全培训或开展定期演练及维保单位检修记录等进行重点检查。二是及时整改问题隐患。发现问题时指派商务稽查人员督促整改,或指定稽查人员不定期帮助企业检查排查安全隐患。三是适时开展部门联合检查。联合消防、应急等专业技术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整治。

4)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建设企业的监管。随时电话调度询问合作社等建设主体安全生产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对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监控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建立台账、是否进行安全培训等进行重点检查。针对重点监管对象,必要时联合消防、市场监管等专业技术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发现问题时安排专人督促其限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5)粮食流通领域仓储物流的监管。一是强化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三个必须”责任体系,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储备粮和救灾物资储存环节安全管理,确保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二是加强安全监管。扎实开展春秋两季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严格“建档、评估、整改、销号、复查”的程序,实施闭环管理,隐患整改归零。三是夯实企业管理。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一规定两守则”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作业流程,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十三)低空飞行旅游观光行业安全监管(牵头主责单位:市文旅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公司)

1.部门职责

1)文旅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核查检查低空飞行旅游观光项目经营单位合法运营资质。重点查看经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飞行项目是否有军方和民航部门的批复,驾驶员是否取得相关执照。

2)文旅部门根据《长城保护条例》《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严禁低空飞行旅游观光项目经营单位在“万里长城——嘉峪关”重点保护区以及其他旅游景区上空飞行。

3)军方部门(空军鼎新分区航管中心)督促低空飞行旅游观光项目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批复规定的起降点、区域、高度进行飞行。

4)机场公司督促低空飞行旅游观光项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各项飞行安全措施。

2.监管措施

1)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监管,建立文旅部门牵头,联合机场公司、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检查及执法检查的协同监管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限期整改。

2)加强日常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用“久久为功”的方式,采用传统的“盯牢看死”的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文旅部门牵头会同航空等部门,利用安装GPS视频监控等方式,随时监控飞行情况。形成日报告、周调度、月研判、半年评估的会商研判机制。

(十四)醇基燃料行业安全监管(牵头主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配合责任单位:各业务相关单位)

1.部门职责

1)应急管理部门:对醇基燃料进行综合监管,负责依法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从严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监管。加强对工业醇基燃料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行为。

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醇基燃料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在日常的检过程中,督促民用餐饮场所依法查处职责内的无照经营、生产醇基燃料、醇基燃料灶具等违法行为和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醇基燃料行为。

3)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消防检查的过程中对醇基燃料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承运属醇基燃料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依法打击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行为。并对进入我市辖区的外来运输醇基燃料的车辆加强管控,建立管理制度,建立登记注册台账,并将相关信息共享,及时通报运输车辆信息。

5)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非星级宾馆、饭店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管理,在日常检查的过程中,督促使用企业和个人落实安全使用醇基燃料的主体责任。

6)公安部门负责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醇基燃料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进行溯源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人员、车辆等信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责。公安派出所依法加强对涉及醇基燃料储存、经营、使用的“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7)街道、郊区办负责本辖区内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使用场所的排查摸底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整治,建立安全监管机制。及时发现辖区内醇基燃料违法行为,并向相关单位进行报告,进行联合整治。

8)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醇基燃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管,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在以上分工的基础上,应急管理部门负综合监管职责,对工业醇基燃料的使用环节进行监管;市场监管、消防及商务部门对民用醇基燃料使用环节进行监管;交通部门对醇基燃料的运输环节进行监管;公安部门对醇基燃料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整治;街道、郊区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发现醇基燃料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2.监管措施

1)建立基础台账。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醇基燃料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进行深入排查。要从餐饮经营场所等使用单位入手,追本溯源,对醇基燃料的来源、运输车辆等一查到底,完善基础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强化源头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和公安部门要强化对醇基燃料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有关规定向用户提“一书一签”。要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依法查处“黑醇基燃料”。

3)加强运输及加注环节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查处不具备资质运输醇基燃料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危险货物停车场的安全检查;严厉打击企业违法分装、储存醇基燃料等违法行为,打击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加注(装卸)醇基燃料的行为。

4)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市场监管、消防和商务等部门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同步开展餐饮场所醇基燃料使用隐患整治,引导其改用其他安全性能更高的燃料。

5)开展宣传教育。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商务等部门在实际检查工作中,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讲解醇基燃料的危险特性,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宣传非法使用醇基燃料的危害,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醇基燃料行为,形成舆论压力,营造不敢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环境。

(十五)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行业。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协商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电商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工信局负责建立健全信息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督促指导各基础电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网络运行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以上监管职责和措施如有国家和省上最新相关规定,将及时进行调整。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综合监管。市安委会办公室及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对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生产监管通过督查检查、发文、召开会议、提醒督办、约谈行业部门及企业等形式,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统筹安排全市新业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行业监管部门履职尽责。

(二)加强协同监管。积极开展以行业监管为主的协同监管机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请各总牵头主责单位细化、修改完善监管领域新业态新风险监管措施、制度,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监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检查、开展新兴行业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分析研判隐患风险,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新业态新风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三)加强协作监管。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整合各自执法职责和力量,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提高协调会商、对外协作的能力,对同一检查对象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事项,要采取召开协调会议等形式,共同商议年度检查计划、重大执法活动,协作推进重大安全监管执法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

(四)加强协商监管。加强联动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在监督力量、监督能力、监督效果上下好功夫。从监督方式、发现问题、隐患整改等各类安全监管环节进行共商共议,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督效能。对涉及职责交叉、边界不清等监管问题,进行协商监管,使安全监管执法更顺畅。

(五)加强行业监管。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公安、工信、交通、住建、文旅等部门,要对新业态新风险行业实施监督管理,有职能交叉的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新业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加强属地监管。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的新业态新风险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