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30 09: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政办发〔202279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全国统筹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5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全国统筹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各项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统筹制度,坚持系统观念,全面规范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效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政策措施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

1.统一缴费比例。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政策。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费比例为16%,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2.统一缴费基数。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

3.统一计发基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逐步过渡到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确保全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过渡期间,当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照上年度本省计发基数加上当年国家批准的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幅计算。

4.统一待遇项目。以本省建立的清单内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为支付范围,清单外待遇项目不得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2021年底前已办理退休的人员,清单外待遇项目继续按照现行标准支付,分类处理、逐步到位,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由基金或同级一般公共预算承担。对202211日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清单外待遇项目全部由同级一般公共预算支付。

5.统一待遇调整。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要求调整待遇水平。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及时准确记录参保人员权益,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等方式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增加缴费年限。对2019年底前退休的不符合条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发放待遇增加的支出由累计结余基金或同级一般公共预算承担。对202011日后退休的不符合条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发放待遇增加的支出由同级一般公共预算承担。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制度

1.规范基金征缴。落实全民参保计划,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规范申报缴费期限,优化缴费服务,提高征管效率。参保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人员应当依法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健全政府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欠费追缴制度,规范部门间相关业务规则,及时共享参保登记、缴费基数、应缴费额、费款上解及入库等明细信息。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管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相关制度流程。从2022年起,用3年时间实现参保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推动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相关法规规章。

2.强化基金管理。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市人社局承担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决算和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基金监督、稽核内控机制和风险排查化解机制,对基金运行情况适时监控,筛查疑点,开展核查,确保基金安全;市财政局承担基金收支管理,完善基金缺口分担机制的主体责任;市税务局承担社保费征缴的主体责任,优化缴费服务,提升征管效率。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要建立对账机制,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从202211日起,市财政局继续每月将征收机构征缴入国库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划入财政专户,并于每月26日前将基金收入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国库,省级财政国库再将基金划转至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完成基金上解归集。

3.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基金预算编制坚持科学精准、规范统一、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结果有应用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模式,对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实施全程绩效管理,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市人社局、税务局联合编制,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完成后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审核。

4.健全基金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防范化解基金潜在风险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强防范化解制度风险能力。强化社保经办内部风险防控,加大对一次性补缴和提前退休等高风险业务的管控力度,推进社保风险防控措施进规程、进系统提升基金监督信息化水平加大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力度,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审计。完善基金监督检查机制、要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实行重要问题约谈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

(三)建立市级养老保险支出责任分担机制

1.补助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实施全国统筹后,中央对全省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将继续给予专项补助,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严格按照省级补助政策进行落实。

2.适当补助基金当期缺口。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责任分担办法,我市出现基金当期缺口,根据国家在基金有累计结余时,中央财政承担80%,累计结余承担15%,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承担5%;没有累计结余时,中央财政承担90%,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承担10。对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承担的部分,按照市级当期基金收支缺口占全省收支总缺口的比例分级负担,市财政将我市分担资金通过当年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足额保障。当期没有缺口的,不分担收支缺口补助资金。

(四)统一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

根据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程,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经办标准统一、业务流程规范、服务方便快捷、异地全网通办。依托全省集中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养老保险实时进行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监管及经办业务监管。

1.完善养老保险公共服务。持续提升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和公共服务可及性,健全推广全国统一的经办服务标准,拓展服务渠道和多元化办理方式,做好与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工作,实现全国社保经办一体化、更多社保服务事项跨省通办。落实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资金全国定期清算机制,完善转移业务资金划转办法,提升转移接续便捷化水平。深化社会保障卡应用,大力推广电子社保卡,实现一卡通用

2.加强社保经办管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经办规程及实施细则,统一业务规程、经办流程和服务标准。积极做好与省级部门的两级业务协同、风险管控、联动办理和争议复核等经办流程。大力实施数据稽核,健全社会保险数据稽核规则库。加强社会保险领域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加快建立与全国统筹相适应的经办服务管理体系。

3.推进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和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推进与部级全国统筹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部、省、市经办联动和风险实时管控,实现社保基金一本账管理。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通过部、省、市联动,实现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流程业务管控、经办风险预警和定位违规业务,保障基金安全。加强对信息系统、网络、安全、应用等方面的运行监控,实时采集、管理和监控系统运行的性能、事件和报警等信息,做到快速定位、及时处理

三、强化工作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是增强养老保险基金共济能力、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职工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责任分担机制、工作考核机制等多方面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创新举措,周密部署,确保全国统筹制度顺利实施。

(三)做好政策宣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同时,要强化舆论引导,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全国统筹制度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