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4 16: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政办发〔202241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7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确保发生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科学、有序、高效地予以控制和扑灭,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确保畜牧业及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嘉峪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应急处理及管理工作。包括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置、恢复生产和秩序等方面的工作。

(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我市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5个村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村以上连片发生疫情;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村以上连片发生疫情;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5个村以上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重大(Ⅱ级)动物疫情: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5个以下、2个以上村发生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下、2个以上村连片发生疫情;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下、2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5个以下、2个以上村发生疫情。

3.较大(Ⅲ级)动物疫情: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2个村以上或者1个村发生3起以上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村以上发生疫情;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2个以上村发生疫情。在一个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在5个以上村暴发流行。

4.一般(Ⅳ级)动物疫情: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1个村内发生,或在生猪调运和屠宰环节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1个村内发生的;二、三类动物疫病在一个村内暴发流行;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二、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成立嘉峪关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酒钢(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兽医总站站长兼任。

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郊区工作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容环境卫生总站、科技局、民政局、人社局、嘉峪关火车站、嘉峪关机场公司、酒钢(集团)公司、兰州正大嘉峪关分公司。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及市委、市政府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组织、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研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政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安排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疫情防控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工作,承担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成员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单位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新媒体监管工作,负责监控舆情动态,打击传播虚假信息和造谣惑众行为。

郊区工作办公室: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组织镇政府、村委会成立紧急疫情处理预备队开展群防群控。组织各镇开展饲养动物摸底调查、造册登记,清理违章饲养,协同市农业农村局监督可饲养动物的防疫和养殖区域消毒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建议;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提出实施封锁等建议;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组织实施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提出紧急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建议;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经费和疫情损失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经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治安、交通秩序,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严厉打击恶意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的拨付,并做好防控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协同卫生、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农业农村局做好国内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确保城市食用畜禽产品的正常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疾病监测和预防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对疫区接触病源人员进行隔离和救治。协助农业农村局做好疫点、疫区的消毒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求调拨救灾物资,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情监测,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境内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市林草局及时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防疫灭疫药品、物资等交易市场的监管,防止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储备肉品的管理,督促承储应急储备肉品企业配合做好储备肉品的排查。

市市容环境卫生总站:负责监督指导餐厨垃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落实通过餐厨垃圾传播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负责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纳入年度科技计划体系,并优先予以立项支持。

市民政局:对疫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行救助。

市人社局:负责依法监督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

酒钢(集团)公司、兰州正大嘉峪关分公司:负责做好所属养殖企业的动物防疫工作,制定动物疫情应急方案,成立紧急疫情处理预备队。

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三)市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市级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出技术建议,参与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参与应急工作评估。

三、预警、诊断和信息报告

(一)预警分级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及可能发展的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二)监测与预警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并实施动物疫情监测计划,组织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预警。

(三)诊断

1.临床诊断。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临床诊断小组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经初步临床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怀疑为突发动物疫情的,由临床诊断小组出具现场临床诊断报告。

2.实验室检验。临床诊断怀疑为突发动物疫情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现场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检验,本市不能检验的直接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验。血清学、病原学检测结果阳性的认定为疑似突发动物疫情。

3.确诊。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确诊,必要时送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四)信息报告

1.报告原则

市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机构(市畜牧兽医总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各镇畜牧兽医站)、市场监管部门、海关,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所,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以上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村级防疫员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疫情报告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报告形式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报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市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报告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疫情信息。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诊断,必要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报告内容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市人民政府和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及时向上级续报有关情况。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及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分级响应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机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疫情处置方案,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督导,指挥疫情发生地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动物疫情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机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疫情发生地指导疫情处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动物疫情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赴疫区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动物疫情时,根据疫病发生情况,市指挥部研判认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派出专家组赴疫区进行技术指导,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督导,并向其他镇村发出通报。

(三)应急响应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扩散。

1.市政府(指挥部)

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及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以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限制或者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

4)组织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6)组织街道、郊区工作办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7)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农业农村局

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规定向省畜牧兽医局和市政府报告疫情,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2)组织兽医专家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3)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4)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

6)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具体负责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或者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诊断。

4)指导开展扑杀、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工作。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如本市未发生动物疫情,但受到阜外疫情严重威胁时的应急响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市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威胁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我市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源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交通的动物检疫监督检查工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溯源、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疫点为发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以发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为疫点;散养动物以发病动物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动物以发病动物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发病动物的车辆、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发病动物所在场所为疫点。

疫区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的区域,根据不同病种防治技术规范或应急实施方案具体划定。

受威胁区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的区域,根据不同病种防治技术规范或应急实施方案具体划定。

2.封锁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市政府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饲养圈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屠宰加工场所或动物交易场所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

5.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动物交易场所。对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动物,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6.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调出调入,关闭动物交易场所。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组织对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受威胁区内的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暂停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开展环境样品和动物产品检测,报经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7.对野生动物的控制措施

了解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易感动物分布状况和发病情况,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野生动物与人工饲养畜禽接触。市林业和草原局应定期向市农业农村局通报有关信息。

8.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且不得劝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9.疫情排查监测

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月以来疫点动物调入调出、动物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动物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动物异常发病和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0.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21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进行追溯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的畜禽或接触过的畜禽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1.对可免疫的病种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12.组织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13.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14.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15.加强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

16.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17.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18.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19.对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五)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辖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流通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

(六)安全防护

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卫生健康委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七)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防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八)信息发布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九)应急响应结束

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疫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相关设备设施、物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且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后,报省畜牧兽医局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市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五、善后处理

(一)灾害评估。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农业农村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二)奖惩。市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三)灾害补偿。市政府按程序对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进行补偿,补偿对象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四)抚恤与补助。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五)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应当由原设定部门撤消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六)社会救助。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各类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六、应急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当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当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市政府要建立由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市应急预备队队长由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总站站长担任,队员50人以上,其中市农业农村局15人、其他指挥部成员单位35人。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按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置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动物疫情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局优先安排运送紧急防疫人员和物资。

公安交警应当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申请,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处置车辆的优先通行。

3.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和救治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等物资。

6.经费保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财政要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合力资金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病畜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经费应纳入市政府本级年度预算。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技术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准备工作。

(四)培训和演练

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的培训,有计划地举行应急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若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动物疫情,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宣传教育

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主持制定,市政府批准并印发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9号)自行废止。

 

附件:嘉政办发〔2022〕41号-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附件).doc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