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6 10: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政办发〔2022〕21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及分级标准》和《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市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在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腺鼠疫,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

(3)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29例。

(4)在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腺鼠疫,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9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市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酒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卫生健康、钢城街道、雄关街道、郊区工作办、应急管理、宣传、纪委监委、发展改革、工信、粮食和储备、教育、公安、民政、红十字会、财政、人社、医保、水务、住建、交通、商务、农业农村、文旅、市场监管、武警、军分区、嘉峪关车务段、嘉峪关机场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

2.1.2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实施疫区封锁;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组建和培训应急处置队伍;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钢城街道办、雄关街道办、郊区工作办: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处置与后勤保障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协调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动应急救援物资。

市委宣传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口径进行审核把关,把控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对外来媒体采访实施集中管理;引导群众积极配合和支持防治工作。

市纪委监委:强化对应急物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安排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医疗救治机构和信息报告网络的建设,以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品的价格监测,及时上报价格波动情况。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有生产能力的市属工业企业生产应急所需的物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必需物资的调用和储备,特别是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和防护设施等物资的生产、调动和储备,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协助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市卫生健康委密切配合,组织各类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市卫生健康委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捐助款物的登记、接收,按照要求做好分发;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活化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发动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资金的筹集,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提供财力支持,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物资采购的监督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农民工流入流出的登记、信息反馈。

市医保局:负责核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以及参加医疗保险人口中突发事件患者的医疗费用支付。

市水务局: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消毒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场所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好施工农民工的登记和排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和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客运站场做好定期消毒和预防知识宣传工作;做好辖区管养公路保通保畅工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畅通;发生烈急性传染病疫情后,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协调客运站场在指定位置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动物检疫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文旅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健康委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行社、星级宾馆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在紧急状态下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加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供应等环节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

武警嘉峪关支队:负责组织驻嘉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区封锁、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

嘉峪关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本部门医疗卫生单位技术人员和力量,配合地方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嘉峪关车务段:负责车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车站环境和候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开展对车站工作人员和乘客预防知识的宣传;发生烈急性传染病疫情后,在铁路站点配合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

嘉峪关机场公司:负责空港卫生检疫和本系统的预防控制工作,对航站楼定期进行消毒,对工作人员和乘机旅客开展预防知识的宣传;发生烈急性传染病疫情后,在机场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挂靠在市卫生应急指挥与医疗急救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对卫生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2.4  专业技术机构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医学观察、落实隔离措施、采集病人标本以及环境和物品卫生学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

2.4.3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主要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执法监督。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市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  预警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包括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诊所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2小时内应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健康委可直接上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3.4  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专网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审核,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卫生健康委。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市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以宣布疫区范围,报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全市范围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我市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高铁、民航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专业机构移交。

(7)发布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开展群防群治。钢城街道办、雄关街道办、郊区工作办、三镇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4.2.2  市卫生健康委

(1)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和检查。

(5)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6)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7)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进行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的原则进行处理。

(5)总结救治经验教训,积累相关知识,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6)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要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条件下,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4.2.4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信息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技术培训。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应急培训。

(5)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

(6)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7)对预防控制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

4.2.5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

(1)在市卫生健康委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等卫生执法监督和执法稽查。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6  各分类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处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和“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5.2  现场处理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市卫生健康委报请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应急队伍撤离现场。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3  医疗救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由我市各类医疗机构、专业康复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开展应急救援,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批。患者转运工作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

5.4  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后决定是否终止。

5.5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卫生健康委应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置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市政府组织卫生健康、民政、人社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  奖励

市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组织民政、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  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5  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  社会援助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市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7.  应急处置保障

7.1  信息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

市卫生应急指挥与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传递等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加强信息审核,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报告。

7.2  应急体系建设

7.2.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健全覆盖城镇、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

7.2.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建立嘉峪关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7.2.3  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按照“政府主导、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平战结合、分类负责”的原则,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全市统一领导、协调有序、规模适度、训练有素、管理规范、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基本满足我市突发事件需要的卫生应急队伍。

在全市卫生系统组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医疗救援、心理疏导、健康教育共5支卫生应急队伍,分别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市第一人民医院、酒钢医院、市中医医院牵头负责,每支队伍不少于10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增加人员。

在常态下,各类卫生应急队伍接受组建单位领导、管理和使用,在应急状态下,接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或市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使用,第一时间集结到位,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卫生应急队伍在履行基本职责的同时,要服从省卫生健康委调度参加跨区域、跨单位、跨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4  培训和演练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队伍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市政府同意。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嘉峪关机场公司、嘉峪关火车站、嘉峪关高铁南站、嘉峪关汽车客运站要分别设立1所相对封闭、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留验观察室的启用,由市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市卫生健康委从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信息。

7.6  应急物资储备

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负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每年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市财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经费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血液中心等应急专业机构要建立实物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8.  附  则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可对本预案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嘉政办发〔2022〕21号-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附件).xlsx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