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2 09: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228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25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健全完善我市建设安全事故应对机制,规范响应处置流程,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建设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嘉峪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嘉峪关市机构改革方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事故;

2)城市桥梁事故;

3)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系统及附属站厂,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及附属设施,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因人为因素和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

5)地震、极端天气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建设安全事故和城市内涝事故;

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等建设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不断提升防范安全风险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各方联动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协调联动各相关单位履行应急职责,共同做好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3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市政府、街道、郊区办、市属各部门等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事故应对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应急资源。

1.4.4  依法高效、科学应对

事故应对应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规定,做到科学施救、专业施救,避免应急救援措施不当造成的次生衍生事故。

1.4.5  关口前移、预防为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转变、隐患升级导致事故的发生。

2  响应机制

2.1  事故分类分级

建设安全事故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 (Ⅳ级)。

特别重大 (Ⅰ级)事故:(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指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的事故。(3)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3万户以上居民用水、用气、用热的事故。(4)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市政府、以及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 (Ⅱ级)事故: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指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3)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水、用气、用热的事故。(4)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市政府、以及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 (Ⅲ级)事故:(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指城市桥梁桥长在500米以下的大桥,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以及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或者城市道路立交桥及城市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过街天桥等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3)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或者县(市、区)全城居民用水、用气、用热的事故。(4)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市政府、以及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Ⅳ级(一般)事故:(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指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人以下的事故,或者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3)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或者县(市、区)一半城市居民用气、用水、用热的事故。(4)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市政府、以及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发生4.5级以上地震、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2  分级应对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初判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后,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委、政府领导下,成立市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总指挥部,配合省级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较大和一般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市住建局负责应对。超出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报请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支援。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安全事故,由事发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2.3  响应分级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等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判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市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3  组织指挥机构

3.1  级指挥机构

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是全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推进建立全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3.1.1  应急指挥人员

启动级应急响应时,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事发地街道、郊区办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事发地街道、郊区办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参照级应急响应时的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市政府决定,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在市政府,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事发地街道、郊区办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参照级应急响应时的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局长任总指挥,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事发地街道、郊区办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参照级应急响应时的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必要时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

3.1.2  应急救援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统筹全市建设安全应急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应对建设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

3)组织指挥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街道、郊区办开展相关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4)负责对事故防范应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5)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安全事故时,协助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7)做好建设安全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3.2  市级工作机构

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核实事故情况;

2)负责为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负责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的传达落实;

3)负责事故信息管理、通讯联络工作,协调专家组开展工作,提出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意见;

4)编制和管理市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街道、郊区办做好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协调建设安全事故风险排查、隐患治理、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宣传培训等;

6)协调联系其他应急救援机构,共同做好建设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3.3  街道、郊区办指挥机构

街道、郊区办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街道、郊区办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做好辖区建设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3.4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后,成立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指挥长的市级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先期处置工作。上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级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服从上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较大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由总指挥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的现场指挥机构;一般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住建局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按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建设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3.4.1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加强现场勘测、评估和会商研判,迅速判明事故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做出前期处置工作部署;

2)就近协调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进入现场,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实时跟踪事态进展,向本级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发现事态有扩大趋势或超出现有控制能力时,迅速报请上级指挥机构给予支援,并及时向可能影响的地区通报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

3.4.2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发地街道、郊区办、救援队伍、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组成根据事故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一般包括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应急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嘉峪关军分区、武警嘉峪关支队、事发地街道、郊区办

工作职责:负责综合协调,事故信息报告、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事故救援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承办各类会议,督促落实议定事项;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嘉峪关军分区、武警嘉峪关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事发地街道、郊区办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灾情勘察、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实施事故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灾害监测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事发地街道、郊区办

工作职责:负责事故影响居民生活水质空气、土壤等变化状况的环境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造成城市公用设施损坏引发的可能出现坍塌等严重后果的设施监测;提供气象信息;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卫健委

成员单位:事发地街道、郊区办

工作职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救援人员、事故受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5)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武警嘉峪关支队、事发地街道、郊区办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加强事故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6)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事发地街道、郊区办

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互联网监控和管理工作,审核把关信息发布,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做好境内外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事故相关单位、事发地街道、郊区办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7)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街道、郊区办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总工会

主要职责:做好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指导事故造成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事发地街道、郊区办

工作职责:负责初步核实建设安全事故产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评估事故损失,制订改进措施。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相应保障组。

3.5  专家组

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托市应急局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参与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4  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和物资;应当加强风险隐患登记建档和安全信息采集、监测、预警工作,及早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房屋建筑产权人未依法取得许可,不得将房屋建筑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场所;严禁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发现的建设安全隐患应立即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房屋产权人等消除风险隐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在风险尚未解除前,要安排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落实管控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施工单位等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5  预警信息

5.1  风险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建设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预警,并及时向市住报告,市住局综合研判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房屋建筑产权人发现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报告。市人民政府对上报的风险隐患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的严重程度及本级政府处理能力决定是否上报省人民政府。

5.2  重大风险隐患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事发地街道、郊区办和生产经营单位房屋产权人必须及时向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1)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及安全生产和住房安全,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建设安全事故;

2)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建设安全事故;

3)发生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建设安全事故的其他险情。

5.3  预警信息发布

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风险分析,当研判可能发生建设安全事故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人民政府,市政府同意,向相关街道、郊区办、行业部门涉险单位个人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应急;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人民政府及省住建厅报告。

5.3.1  预警级别

依据建设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市住建局获取相关征兆信息,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建设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衍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安全预警由低到高(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不具备预警条件的建设安全突发事件,市住建局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方面通报。

5.3.2  预警内容

险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有关预防措施工作要求、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5.4  预警响应

相关街道、郊区办接到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预警通知后,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事故险情进行跟踪监控,发现险情扩大时,立即提升预警级别。

1)市政府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后,一般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启动相关建设安全应急预案。

②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建设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建设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建设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建设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建设安全事故的级别。

④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建设安全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⑤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建设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后,在三级、四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建设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建设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5  预警调整及解除

预警级别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市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6  信息报告

6.1  报告时限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应急和市住建局报告,市住建局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市人民政府应急局、市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省应急厅和省住建厅上报事故情况,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按照直接报告与逐级报告相结合的原则,市政府、街道、郊区办、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直接报告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  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时间、地点、事故类别和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工程基本程序履行情况和工程概况;事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执业资格;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简要经过、原因初步分析和紧急抢险救援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紧急情况可简要报告,详细情况后续补充报告。

7  应急响应

7.1  先期处置

7.1.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科学自救防止事故扩大。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4)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1.2  事发地街道、郊区办及住建局先期处置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郊区办及住建局应迅速收集事件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调动应急队伍赴现场处置,营救涉险群众、救治伤病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缩小影响范围;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3)实施交通管制,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事故现场;

4)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群众,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遇难人员及其亲属;

6)根据救援需要,紧急调配应急资源,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2  应急响应

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请求指挥权提升至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在省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应急响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7.2.1 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

②发生在重点企业或敏感时期的重大建设安全事故。

③事故性质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建设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采取响应措施,同时省委、省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请求应急支援

2)应急响应

启动建设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后,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前期应对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服从上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会商调度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及时向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上报事故情况,请求省级力量支援,上升指挥权限。

②成立市建设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结合成员单位职责和事故性质,由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事故现场需求,及时召开应急会议,提出救援方案,帮助指导现场救援工作。

③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需要,部分或全部开放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它应急避险场所。调动市内应急资源、协调省内应急资源参与应急行动。相关成员单位做好事故情况、事故现场需求及救援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④市财政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及时下拨市级应急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军队、武警在嘉峪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⑤在市政府安排下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动态信息。

⑥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事故信息和救援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⑦事故稳定后,受灾街道、郊区办和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工作,会同保险承保公司,制定保险理赔方案。

7.2.2  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发生重大建设安全事故。

②初判为较大建设安全事故,事故风险可能进一步扩大演变为重大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采取响应措施,同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请求应急支援

2)应急响应

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建设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2.3  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大建设安全事故。

②发生在重点企业、敏感时段的一般建设安全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建设安全事故

④其他需要启动市级级应急响应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采取响应措施。

2)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工作,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及时组织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街道、郊区办召开应急会议,分析灾情,对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决定,成立市建设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前置指挥人员就位。及时向市政府上报灾情。

②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事故现场,了解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事故现场需求,帮助指导现场救援工作。

③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需要,部分或全部开放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它应急避险场所。协调全市应急资源参与应急行动,必要时协调省内应急资源,请求技术支持。

④市财政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及时下拨市级应急资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局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⑤在市政府安排下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动态信息。

⑥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⑦事故稳定后,受灾街道、郊区办和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工作,会同保险承保公司,制定保险理赔方案。

7.2.4  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一般建设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时,经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采取响应措施。

2)应急响应

在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工作,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①分管副局长及时组织有关科室及受灾街道、郊区办召开应急会议,分析灾情,对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决定,前置指挥人员就位。及时向分管副市长、市政府上报灾情。

②由有关科室组成工作组赴事故现场,了解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事故现场需求,帮助指导现场救援工作。

③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需要,部分或全部开放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它应急避险场所。调动全局应急资源、协调全市应急资源参与应急行动。

④市财政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及时下拨市级应急资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⑤在市政府安排下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动态信息。

⑥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⑦事故稳定后,受灾街道、郊区办和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工作,会同保险承保公司,制定保险理赔方案。

7.3  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7.3.1  现场管控

组织对事故现场采取交通管制,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及时转移和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群众,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7.3.2  现场监控

组织技术力量加强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7.3.3  抢险救援

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救援。

7.3.4  医疗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工作,及时协调市内有关专业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支援。

7.3.5  环境监测

开展环境监测,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物,妥善处置危险废物,防止大气、水源等环境污染。

7.3.6  恢复设施

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城市公用设施进行抢修,保障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对于短时难以恢复的,制定临时过渡方案。

7.3.7  应急保障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调拨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生活保障。调集人员和相关设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救援保障。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用社会应急资源

7.3.8  市场监管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7.3.9  社会捐赠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7.3.10  舆情管控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事故虚假信息,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等违法行为。

7.3.11  善后处理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7.3.12  事故调查

组织勘查事故现场,查找当事人、控制嫌疑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7.4  信息发布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安全事故后,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网站或者省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第一次新闻发布会,随后根据事故处置情况适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内容。

2)发生较大一般建设安全事故后,政府或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规定权限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  应急结束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因素已经消除后,负责组织事故应对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逐步解除全部或部分应急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和住建局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建设安全突发事故伤亡人员、应急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建设安全突发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处置工作超出市人民政府能力范围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支持

8.2  恢复重建

市政府负责恢复重建工作。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住建局立即全面调查评估损失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市住建局指导和协助恢复或重建损毁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行业工作,并向人民政府报告恢复重建情况

8.3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出评估结论,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为推动应急管理工作,做好建设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提供学习借鉴。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委和省政府,必要时可向社会公示。

9  保障措施

9.1  应急队伍保障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嘉峪关市消防救援支队是应对嘉峪关市建设安全事故的主要力量,嘉峪关市住建局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抢险队、昆仑燃气应急救援队、汇能燃气应急救援队、城市燃气公司兼职应急抢修队是事故应对的骨干力量,街道、郊区办基层应急队伍是事故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社会应急队伍是事故应对的辅助力量。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根据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和本地区应急队伍建设资源,和酒钢公司等有条件公司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9.2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9.3  应急物资保障

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市级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信、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建立各自领域应急物资装备生产、储备、供应、征用等网络体系,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市级资源共享,确保突发紧急情况应急物资装备满足应对处置需求。同时结合本市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实际需求,建立完善本级应急物资装备生产、储备、供应、征用等网络体系,不断提升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能力。

9.4  应急医疗保障

本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健全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机制,完善应急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应急保障能力。

9.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建立完善综合协调、统一调度、社会征用、快速通行等保障机制,综合协调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运输通道,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人员、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受危害人员的优先通行,确保运输通道安全畅通。

9.6  治安维稳保障

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或应急指挥部指令后,迅速派出警力抵达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交通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9.7  应急装备保障

通信、电力、燃气、供热、供水等相关职能部门,着眼极端复杂条件,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备用设施和备用方案,提升公共设施保障能力,确保突发紧急情况,公共设施遭到破坏,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通信、通电、通水、通气,全力保障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顺利进行。

9.8  紧急疏散保障

充分利用东湖生态旅游景区、迎宾湖旅游景区、酒钢公园、森林公园等应急避险场所,与市内宾馆、酒店等经营性场所协议安置避险人员,确保应急期间人员疏散和安置要求

9.9  技术力量保障

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托市应急局专家库,在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抽调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与审批

嘉峪关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服从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嘉峪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名义印发实施,报省住建厅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10.2  预案演练与评估

人民政府及市住建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市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建设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10.3  预案修订

市住建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0.4  宣传与培训

市人民政府及市住建局要加强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要建立健全建设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11  责任与奖惩

市人民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或应急管理工作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2  附则

12.1 名词释义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2.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人民政府办公会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1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117日印发的《嘉峪关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部署和组织应急期间的险情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并督促落实。

酒钢集团公司:负责贵公司供电服务区域内的电力保障工作,协助补充调用应急救援设备、物资。

嘉峪关军分区、武警嘉峪关支队: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和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执行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组织排除事故安全隐患、营救受困群众、转移物资等、协助开展灾后重建。

市委网信办:负责事件网络舆论引导、互联网监控和管理工作。

街道、郊区办:及时报告辖区内建设安全事故,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组织协调伤员救治、事故善后和后期恢复重建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市住建局: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事项;负责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承担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了解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建设系统专家人员,提供应急救援决策依据和建议;收集、分析、评估事故原因,指导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做好建设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损坏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相关经营单位次生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参与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灾害情况,迅速汇总损失数据;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灾害的查灾、核灾、报灾,以及自然灾害救灾物资的调拨、分配、发放及灾民的转移安置。

市发改委: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批与立项;负责参与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年度重大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项目投资计划。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发布本市灾区和途经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监管险情应急期间的新闻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和现场作业人员、重要设备、财物的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发布紧急管制通知和治安管理通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市级资金筹措,并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市工信局:负责调遣通信企业保障通信工作。

市人社局:为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并足额缴费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开展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和所管理道路、桥梁的安全工作。

市卫健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卫生应急处置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急救、伤员转运、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市水务局: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洪涝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河流的水文资料。

市国资委:督促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好供能保障;监督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开展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调集市属国有企业提供重要应急救援设备、物资。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市民政局:负责死难者遗体的接运、保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工作;接受社会募捐和物资援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指导救援工作(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除外)。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应急监测工作,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协调调查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报、预警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的监督管理;为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市地震局:负责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发布地震警报信息。

市房产服务中心: 负责全市住房管理工作,负责投入使用的房屋在使用中和拆除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总工会: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牵头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国网甘肃电力公司嘉峪关供电公司:负责监督、协调电力保障工作。

嘉峪关机场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机场道路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兰州铁路局嘉峪关车务段:负责保障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的铁路交通运输。

 

 

 

 

 

 

 

 

 

 

 

 

 

 

 

附件4:有关应急部门、机构及成员单位的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名称

应急办公室电话

应急值班电话

1

甘肃省住建厅

0931-8929869

0931-8929869

2

市委宣传部

6328820

15339875985

3

酒钢集团公司

0937-6715811、6715559

13993782928

4

嘉峪关军分区

0937-347005

0937-347021

5

市政府办公室

0937-6328025

0937-6328025

6

市委网信办

0937-5968303

18193798989

7

雄关街道

0937-6233685

0937-6262960

8

钢城街道

0937-6217713

0937-6217713

9

郊区办

0937-6333913

0937-6333915

 

10

市住建局

0937-6326420

13893795227

11

市应急局

0937-6269313

12350

12

市发改委

0937-6312558

18909471293

13

市文化和旅游局

0937-6321576、6322510

0937-6326068

14

市公安局

0937-5906645

110

15

市财政局

0937-6315155

0937-6318880

16

市工信局

0937-6227582

0937-6227582

17

市人社局

0937-6789720

13239461062

18

市交通局

0937-6781033

0937-6786958

19

市卫健委

0937-6220972

0937-6266763

20

市水务局

0937-6322561

0937-6322561

21

市国资委

0937-6317276

18209477015

22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0937-6226275

18893807108

23

市民政局

0937-6323473

0937-6318633

2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937-6208085

0937-6208011

25

市生态环境局

0937-6316293

12369

26

市气象局

0937-6330759

0937-6319296

27

市地震局

0937-6226412

0937-6225872

28

市房产服务中心

0937-6221342

0937-6221343

29

武警嘉峪关支队

0937-6391624

0937-6391624

30

市总工会

0937-6227568

0937-6221068

31

市消防救援支队

0937-6310149

0937-6310149

32

嘉峪关机场公司

0937-6381100

17709472282

33

兰州铁路局嘉峪关车务段

0937-5972242

0937-5972242

34

国网甘肃电力公司嘉峪关

供电公司

0937-6702152

0937-6702578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