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案

发布日期:2026-08-05 17: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近期,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对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检查时,发现现场进行高处作业人员中有1名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

二、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甘肃省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一案双罚”的原则,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及《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综合类(一)第3项之规定给予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本案属于安全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章作业,该公司安全意识、红线意识不强,对违章作业持侥幸心理。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紧急叫停,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一方面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惩戒,另一方面也教育了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来不得半点马虎和侥幸,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规范,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岗位风险大,必须要保障作业人员经过相关专业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后取得相关专业操作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通过此案例,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梳理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保证特种作业取证并做好作业时的监护。对从业人员不仅要做好进场时的三级安全教育,更要注重对从业人员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