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对甘肃某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5日,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的《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省安委会办公室反馈了3月4日-16日对各市州开展2025年安全生产第一次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隐患及对国家、省级考核巡查和明察暗访反馈问题未整改的26条问题隐患,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其中1条为甘肃某酒业有限公司设置了有限空间安全风险告知牌,但未设置安全警示牌。对此市应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于2025年5月6日对甘肃某酒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
【处理结果】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对闫某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安全警示牌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定标识,核心作用是通过统一、直观的图形与文字,向人员警示危险、规范行为,避免因认知偏差引发安全事故,其设置需严格遵循国家规范与法律要求。作为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案例从“上级转办”到“市级立案”的处置流程,完整展现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层级联动机制。深化“一案双罚”震慑效应,压实“关键少数”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不仅要统筹宏观安全管理,更需对警示标志设置等具体合规细节负责,从顶层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