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对甘肃某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5-10-10 11:4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

[基本案情]2025年3月31日,嘉峪关市公安局峪泉派出所民警在嘉峪关市峪泉镇断山口村附近巡逻时,发现断山口村委会北侧空地上停放多辆渣土车,空地中间放置了5个吨桶,桶内盛有油料,旁边停放一辆危险品运输车正在给空地上放置的油桶加油。另停一辆白色皮卡车,车上放有1个吨桶,有人正在使用柴油泵向皮卡车上的吨桶加油。经公安机关初步核实,该公司违法储存柴油,用于工地机械车加油,前后两次累计加注0号柴油约10吨。对此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2025年5月28日,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该公司未建立存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化学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杨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杨某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合法经营,特别是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许可,完善安全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切不可心存侥幸,违法违规操作;应急管理等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领域的日常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拓宽监督渠道,鼓励群众举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