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做好“四同药品”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6 09: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

 

嘉医保函〔2024〕24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定点零售药店:

为做好我市“四同药品”(指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现将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四同药品”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函〔2024〕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2日

 

 

 

 

 

 

 

 

 

 

 

甘医保函〔2024〕43号

 

关于做好“四同药品”价格专项治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

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要求,对照全国现有挂网药品价格统计形成的监测价(以下统称“挂网监测价”),省医疗保障局对我省挂网药品价格进行了梳理排查,发现部分医疗机构的备案采购药品和直接挂网药品采购价格高于全国挂网监测价,属于企业对我省实行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为做好我省“四同药品”(指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医疗机构的备案采购药品和直接挂网药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全国挂网监测价,各级医保部门根据下发的采购价格异常数据督促相关医疗机构抓好落实。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审核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申请。对已挂网药品完全可替代的备案申请不予通过。医疗机构以挂网产品无法保障供应为由申请备案采购的,医保部门应核查相关采购订单,无采购记录或采购订单正常供应的,备案申请不予通过。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甘医保发〔2020〕62号)开展药品备案采购,采购备案药品和直接挂网药品时,应要求企业承诺供应价格不高于挂网监测价,并留存好相关资料备查。

四、省医保局将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对异常采购情况进行通报处理。

联系人:马世全  18009318266

 

附件1.各统筹区备案直挂药品异常高价交易汇总表

      2.各统筹区备案药品异常高价交易明细表(单独下发)

      3.各统筹区直挂药品异常高价交易明细表(单独下发)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5日

 

     (依申请公开)


附件1

各统筹区备案直挂药品异常高价交易汇总表

 

所属市州

备案采购药品

直接挂网药品

药品品种数

涉及医疗机构数

药品品种数

涉及医疗机构数

白银市

4

2

19

48

定西市

12

11

17

58

甘南藏族自治州

9

4

6

13

甘肃省省本级

8

5

26

16

嘉峪关市

2

1

13

6

金昌市

5

1

12

6

酒泉市

9

18

18

26

兰州市

7

10

17

44

临夏自治州

8

15

19

32

陇南市

12

11

18

28

平凉市

11

6

23

48

庆阳市

1

1

21

41

天水市

19

11

19

22

武威市

7

4

14

21

张掖市

14

8

16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