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全省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促进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和素质全面发展,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建设、应用和管理遵循广泛参与、优中遴选、科学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团省委成立甘肃省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专家领导小组,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在省疾控中心设立省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成员遴选、专家库成员联席会议等专家库管理工作及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建设、应用及与之相关的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专家工作制度,加强对专家工作的管理:
(一)建立专家准入制度,经遴选合格的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团省委联合发布专家库名单;
(二)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
(三)对被推荐人进行遴选;
(四)建立专家培训制度,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和交流;
(五)建立专家库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工作情况。
第六条 建立专家考核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应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一)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二)省内设置有精神科(包含精神病专业、临床心理专业等)类别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有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等相关工作的群团组织推荐。
(三)3名或3名以上同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恪守科学道德,学风正派,治学严谨,求真务实,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优秀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能力。5年内无明显业务上过失行为和不良从业记录、无重大责任和过失行为。
(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有关师资培训、课题研究、项目论证、调研督查、考核评估等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掌握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国内外动态,精通本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法规,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正高级职称和心理学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获得者优先),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可适当放宽技术职称和学历条件。
(五)从事儿童青少年精神卫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社会工作等工作10年以上,热爱精神卫生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专家权利如下:
(一)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团省委等部门委托,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技术性文件的研究工作,提出建议;
(二)经管理办公室同意,参与心理健康讲座等科普宣传活动和心理健康相关政策解读、释疑;
(三)在参与专家库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四)表现突出者对其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二)不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政策导向相违背的言论,不发表不科学或有争议的观点和主张;
(三)不以“甘肃省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专家”的名义擅自参与商业性活动。以专家库成员名义开展相关工作时,须事先报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严禁对外公开在专家库成员工作中接触的不宜公开的内容;
(五)参加甘肃省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有关项目的讨论、论证,提供相应的专业知识咨询,按要求参加专家库工作会议;
(六)本人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反馈信息;
(七)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管理办公室对专家库成员资格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并报领导小组。通过审核和评估且愿意续聘的,继续聘任。
第十二条 每届聘任期内,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专家库成员遴选程序对专家库成员进行增补更新。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受邀外出参与科普讲座、授课、开展专家评审等活动的,由邀请单位按相关规定承担专家外出交通费用和相应的授课劳务补助。
第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提出解聘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管理办公室发布解聘公告并收回聘书,并予以公告: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和本管理办法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1个聘期内累计3次未完成指派工作任务的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在开展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时,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传播错误信息、作出有失科学公正的言论或结论,误导公众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以甘肃省儿童青少年心理专家名义参加任何营利性活动的;
(五)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
(六)有其他应予解聘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