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2023年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1 14: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商务局

甘商务秩序发〔2022〕279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2023年

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兰州新区商文旅局:

为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会议精神,落实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培育提升我省中药材产业品牌和规模效应,省商务厅制定了《甘肃省商务厅2023年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与审核工作,按时限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确保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

联 系 人:刘城方   徐 永

联系电话:0931-8634759   8637346


甘肃省商务厅

2022年8月29日

甘肃省商务厅2023年

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助推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提升药品流通现代化水平,完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引导我省中医药产业和药品流通行业做大做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中药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十四五”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省建设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建设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以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大宗地产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拟对我省商务领域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产业项目给予扶持,特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原则

1、围绕国家及我省行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加强药品流通体系建设,推进中医药产业稳增长调结构,支持企业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助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2、按照统筹兼顾、扶小育新的原则,引导企业探索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合理、有效安排项目资金使用方向,支持企业接入甘肃省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3、以企业近三年发展情况和实际成效为基础,结合申报项目,对影响面广、带动力强、发展前景好的项目给予以奖代补,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

二、支持方向

建设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的项目。支持我省中药材企业建设中药材追溯体系,并接入甘肃省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知、去向可追、质量可查、责任可究。支持我省从事中药材(中成药)生产、仓储、特色种植、养殖、生物医药、药品流通等企业,打造产品质量品牌,提升陇药品牌认可度、公信力和美誉度,扩大销售规模。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需具备中药材、药品等生产、经营资质,拥有独立、合法的注册商标。

2、申报企业产品质量可追溯,新接入甘肃省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数据上传及时,质量稳定,符合标准。企业近三年内有较好的业绩。

3、申报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4、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行为。

5、申报项目未获得其他商务发展资金支持。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项目,均可纳入项目库予以储备。

四、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近三年企业经营情况说明(企业规模、就业人数、主营业务、主要市场、进出口等情况,以及销售、利润、利税等财务情况);

3、项目计划书(包括申报项目的名称、实施计划,实际进展情况,预算及资金到位情况,拟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绩效目标情况等);

4、申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证照、资质证明、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5、申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信用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6、真实性承诺书。

五、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

1、申报企业于9月30日前在甘肃商务发展项目储备平台报送项目资料入库,企业已入库但未获得支持的项目可进行补充完善。

2、市(州)商务部门负责对项目库中所有项目进行筛选与真实性核查,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至省商务厅。于10月20日前,在甘肃商务发展项目储备平台向省商务厅提交初审意见;10月30日前,书面报送推荐项目。

3、省商务厅将于11月10日前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提出预分配计划;2023年2月底前提出项目资金具体安排意见,提交厅务会审定,确定本年度拟支持的项目,并向社会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市、县商务部门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拨付到位事宜。

六、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1、市(州)商务部门应按照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商务财务发〔2022〕75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加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发挥好专项资金在引导我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

2、市(州)商务部门应协助监督、检查、审计等部门对支持项目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于12月30日前,将资金使用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并将绩效自评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