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铭翔铝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案(嘉环罚〔2025〕3号)

发布日期:2025-06-16 19: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嘉峪关铭翔铝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案
序号名称公示信息
1行政相对人名称嘉峪关铭翔铝业有限公司
2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1D1QW1K
3法定代表人陶敏翔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30501********5419
5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环罚〔2025〕3号
6违法行为类型       嘉峪关铭翔铝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7违法事实      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拉丝车间北侧墙边处露天堆放20个废空机油桶,危废暂存间门口处露天堆放12个废空机油桶,炒灰间东侧角落处堆放10个废机油空桶。
       经调查,该公司厂区内拉丝车间北侧墙边处露天堆放20个废机油桶,桶表面残留废机油痕迹;危废暂存间门口处露天堆放12个废机油桶,桶内均残留废机油;炒灰间东侧角落处堆放10个废润滑油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的规定,上述废机油桶和废润化油桶均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上述危险废物。
8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9处罚类别罚款
10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元整
11罚款金额(万元)12.7000 
12处罚决定日期2025/6/16
14公示日期2025/6/16
15处罚机关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6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200013908747X
17数据来源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8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B02000039号
19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