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调整嘉峪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我市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4〕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关于优化调整嘉峪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宝贵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5年6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信函请寄于: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与减排科,邮编:735100
2.电话:0937-6226937,传真:0937-6226005
3.邮箱:sthjjdqk633@163.com
附件:关于优化调整嘉峪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
关于优化调整嘉峪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
通告(征求意见稿)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代拟稿)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4〕2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优化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强化禁燃区环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种类
表 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表 2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型 煤 | 0.5% | - | 12.0% |
焦 炭 | 0.5% | 10.0% | 5.0% |
兰 炭 | 0.5% | 10.0% | 10.0% |
二、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嘉峪关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组成(具体图示见附件)。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内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区域划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其余区域划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和工业用地控制线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三、管控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已建成的设施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难以覆盖的区域,可选择使用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非限制类、淘汰类设施,并配置高效环保设施,保证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禁燃区内的火电、钢铁、水泥熟料、铝冶炼企业,按照对应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相关规定执行。禁燃区内工业炉窑企业,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4〕26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不得向禁燃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供应高污染燃料。
(四)市生态环境、发改、工信、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禁燃区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