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峪关市新城镇卫生院等单位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拟审批的公示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709号令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等法规规章规定,嘉峪关市新城镇卫生院、嘉峪关市胜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家单位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领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许可证号 | 单位名称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事项 | 备注 |
甘环辐证〔B2005〕 | 嘉峪关市新城镇卫生院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 | |
甘环辐证〔B2007〕 | 嘉峪关市胜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 |
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市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监督站。逾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核发。
联系地址:嘉峪关市方特大道2388号辐射站办公室(615)
联系电话:0937-6231632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