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嘉峪关天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嘉峪关天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 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码 | 注销原因 | 备注 |
1 | 嘉峪关天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91620200MA71R0366T001U | 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 |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9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注销登记。 |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