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两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1-30 11: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2023年1-10月份环境质量状况,并就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污染源在线监控应用情况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理德同志

通报2023年1-10月份嘉峪关市环境质量状况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督察科负责人吉晓博同志
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大队大队长达臻国同志

介绍我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应用情况




发布会上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我市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污染损害赔偿案件
这是我市启动的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为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案件,经过司法鉴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等程序,确认该公司废水池中固体废物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认定4297.72吨土壤受到甲苯污染损害,产生8.68吨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在424万元至654万元之间。2023年5月29日,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开展平等磋商,在赔偿义务人同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础上,督促其尽快对污染土壤及开挖区域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该案件历时1年有余,今年9月28日,赔偿义务人与持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企业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对开挖土壤进行处置,并对开挖区域采取土方置换回填方式进行修复,目前,该公司正在联系第三方评估公司对修复情况开展评估。

典型案例二:嘉峪关市某食品加工厂污染损害赔偿案件
这个案件是由“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发现的线索。2023年3月14日,我局接到举报“镜铁西路某食品厂餐饮污水直排,污水直接排到厂门口的空地,没有通过污水净化”。经过调查监测评估确定,该案调查过程中因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适用于生态损害赔偿简易程序,赔偿义务人已自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全面完成。同时,根据《嘉峪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我们对该案件举报人予以2000元奖励。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需要各部门同向发力,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真诚希望新闻界的朋友们能够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和支持我们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营造更加浓厚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接下来,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考察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部署要求,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扎实开展案例实践,深化部门协作联动,探索推进替代修复,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再上新台阶。